曹林[2006-04-06]
據近日《學習時報》報道,醞釀了近20年卻始終“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反壟斷法》,如今又面臨新的變數。盡管《反壟斷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立法計劃,但據參與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一章被整體刪除。《反壟斷法》或許將成為一部專注于反經濟性壟斷的法律。
這真讓人大跌眼鏡!壟斷有自然壟斷、經濟性壟斷和行政性壟斷三種形式,憑借行政權力排斥競爭、控制市場的行政性壟斷,是當下正處于轉軌期的中國社會最普遍存在的壟斷形式。從石油到郵電,從煤炭到鋼鐵,資源性產品的漲價如脫韁之野馬,公民日常表達中呼聲很高的“反壟斷”,指向的也正是這些如影隨形的行政性壟斷。把老百姓最深惡痛絕的壟斷排除在立法限制之外,只反“民”不限“官”,這樣的反壟斷法》,意義將大為減弱。
有專家猜測,所以刪除這些條款,系人大出于國家經濟安全的考慮,防止外資惡意并購中國企業;還有消息說,是立法專家考慮到行政性壟斷是轉軌過程中政治經濟體制造成的,僅憑一部《反壟斷法》擔當不起反行政壟斷的重任———說實在的,如果整體刪除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一章真是源于這些意志,并非不可接受。畢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受人民委托立法的全國人大有權進行這種綜合性的利益權衡;掌握著專業理性的立法專家,也可以依據自己的專業理解對立法進行影響。
公眾擔心的是,刪除反行政性壟斷條款并非源于這些意志,而是源于行政性壟斷既得利益集團的干預,源于利益集團意志,那就很可怕了。
這種擔憂并非杞人憂天。《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一直糾纏著利益的紛爭,去年媒體曾明確報道,該法所以難以出臺,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些部委都想牽頭該法的起草工作,這顯然是出于部門利益的權衡。由于我國在立法透明性上還做得不夠,利益集團干預立法的現象已顯苗頭,正如有專家批評,已實施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所有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的非商業使用軟件行為都屬非法”這個超越了WTO標準的保護規定,就帶有某個利益集團干預立法的影子。勿庸諱言,改革這么多年來,行政性壟斷已養成了一個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反壟斷勢必會終極他們的壟斷利潤,他們有財力、有利益驅動對立法進行干預,立法透明的不完善也給他們提供了避開輿論目光的干預途徑。
利益集團干預立法是一種正常現象,但如果這種干預并非通過正當的政治渠道,而是在暗中進行;或者,如果利益博弈不能平等地進行,公眾缺乏與這些利益集團進行博弈的能力和渠道———這種干預就很不正常了,如果是在這種情形下整體刪除“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一章,反映的問題就很嚴重。前一段時間《物權法》的擱置,大家都知道,那是源于一位北大教授的上書,雖然輿論對此也很激憤,但并不會覺得可怕,因為大家都知道《物權法》擱置的原因,大家可以進行公開辯論,這甚至是一種立法民主的體現。可刪除了反行政壟斷條款到底體現的是誰的意志?是另一位北大教授?是人大的利益權衡?還是既得利益集團的干預?正因為信息不透明,人們不得不以最壞的猜測面對那個看不清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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