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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修訂是中國社會經濟生活的一件大事(06-4-4)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4日 15:12 審計署網站

  2006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審計法,并且決定在今年的6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1995年實施的審計法以來的首次修改,由于近幾年來國家審計機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因此這次修訂后的審計法不能不說是我國經濟生活的一件大事。

  眾所周知,近幾年來在李金華審計長的領導下國家審計機關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績,
以至于各種媒體紛紛利用“審計風暴”來形容這種成績。我個人歷來反對所謂“審計風暴”的說法,理由非常簡單,審計的職責就是要監督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并且將這種情況報告給公眾及其人民代表大會。而由于中國是個從指令性計劃經濟正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其人們的觀念轉變都使得這種職責的表現和完善需要一個過程,而建立一種正常經濟程序又是人們的急切期望,因此人們往往將這種職責的正常發揮理解成突發事件。審計法的修訂正好說明了這一點。如果說是風暴,恐怕這是一種持續的風暴了。這次審計法的修訂,抓住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中國經濟生活的核心問題,圍繞著建設和維護正常的、有效的社會經濟秩序而進行審計工作。例如,在修訂的審計法中明文規定,政府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做出決議;政府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也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這首先體現了政府強化預算管理實行科學化管理的決心,必須編制科學的預算并且嚴格執行,同時也突出了國家審計的作用和工作重點,要求根據預算實行對公共財政資金的監督。修訂后的審計法對于審計人員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將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寫進了修訂后的審計法,這里不僅包括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還包括國家機關領導人,這樣就必須在法律和實質上兩個方面理解任期經濟責任的內涵和外延,特別是后者的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往往混雜在一起,而這是當前理論界與實務界仍然爭論的問題。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處在建設過程中,經濟責任的準確界定還是具有一定難度,審計人員面臨十分艱巨的任務,必須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素質。(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 朱小平)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

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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