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保險學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落實全國保險工作會議的要求,扎實推進誠信建設,為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奠定基礎,我會決定從2006年開始,在全行業普遍深入地開展誠信教育,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從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誠信教育的重要意義。保險業是服務經濟社會建設、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力量,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項目。保險業的誠信狀況,不僅關系到行業自身的健康快速持續發展,而且關系到和諧社會建設的政治局面。因此,每一位從業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高度重視誠信教育,將其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重點工作。通過教育,在全行業樹立起“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意識,使誠信經營成為每一位從業人員的自覺行動,從而提高服務質量,提升社會形象,推動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要周密組織安排,確保教育深入開展。保險業誠信教育要以中國保監會組織編寫的《保險誠信讀本》、《保險職業道德教育讀本》和《保險法律法規誠信要求摘要》為基本教材,采取“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因地制宜、分步實施的方式,有針對性地抓好落實。
各保監局要成立教育領導小組,根據本轄區的具體情況,周密制定規劃,積極組織推動各類保險機構開展教育,確保時間、內容和效果落實;各級保險學會和保險行業協會要在監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具體做好制定計劃、組織培訓、專題輔導等工作;各保險總公司在組織實施總公司機關教育的同時,要對分支機構提出明確要求,并認真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2006年的保險誠信教育工作,主要分為5個階段進行:
。ㄒ唬┎渴饎訂T階段。3至4月,各單位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本單位、本轄區的年度教育計劃、長期教育規劃和組織實施方案,并采取各種有效形式進行宣傳發動,為全面開展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各單位的教育計劃和實施方案,請于4月底前報保監會。
。ǘ┢毡榻逃A段。5至6月,各單位要結合本職工作,搞好基本教材的普及性學習。本階段以自我教育為主,通過自學、討論等方式,按照基本教材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照檢查自己的行為,提高思想認識,樹立誠信經營理念。各保監局和各保險機構,要認真進行檢查督促,并注意發現和宣傳學習認真、改進明顯的典型,及時在本轄區和本單位范圍內宣傳推廣。6月底前,各單位要進行一次學習心得評比,并向當地保監局報送階段性教育情況。
。ㄈ┲攸c教育階段。7—9月,要在普遍教育的基礎上,對各級高管人員、核保核賠人員、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財會人員、客戶服務人員和市場營銷人員等進行重點教育。本階段主要采用開辦培訓班的形式,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客戶代表等,對基本教材、有關法律法規、社會對保險業的誠信要求等內容,進行深入講解,并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誠信建設狀況,有的放矢地開展研究探討,找出本地區、本單位進一步加強誠信建設的有效途徑,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進提高措施,為扎實推進全行業誠信建設奠定基礎。重點人員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課時。各保監局要切實做好組織落實工作,保監會將對有關地區和單位的教育情況進行抽查。9月底,各保險總公司要向保監會報送二、三階段的教育情況和加強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的措施,其他單位和各分支機構,要向當地保監局報送總結和改進措施。
。ㄋ模┥罨ЧA段。10月,中國保監會將組織協調有關機構和媒體,以基本教材為內容,在全行業開展知識競賽。知識競賽由各保險機構組織參加,競賽結束后將評選出優秀單位和優秀個人,并在全行業通報。
。ㄎ澹┛偨Y提高階段。10月,各單位要在各階段性小結的基礎上,對年度教育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總結,充分肯定成績,找出存在問題,為今后繼續開展教育和建立誠信建設的長效機制奠定基礎。10月底前,各單位要將年度教育情況總結報中國保監會。
三、要注意總結積累經驗,制定誠信教育和誠信建設的長效機制。誠信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每一位從業人員的不懈努力和法規制度的不斷完善。各單位在謀劃、部署、實施教育的每一個階段,都要進行深入思考和研究,并注意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為今后持續開展教育和樹立誠信行風作好準備。年度教育結束后,要結合總結分析,根據本年度教育情況、對照改進情況和本地區、本單位的誠信建設狀況,研究制定開展誠信教育和加強誠信建設的階段性規劃及長效措施,并同年度總結一起報中國保監會。
為建立誠信教育和誠信建設的長效機制,中國保監會將把誠信教育納入從業人員的常規教育培訓范疇。將誠信教育的基本教材作為中介資格考試的指定教材,加大誠信試題比例,突出誠信意識提高;將誠信教育同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接軌,教育時間計入《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要求的繼續教育學時;將教育培訓情況作為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新機構開業的重要參考項目;
第四季度,各單位要結合年終總結,對本年度的理賠時效、投訴數量等,認真進行量化對比分析,并據此制定或完善下一年度誠信教育計劃和改進措施。
四、要切實加強領導,搞好協作配合,不斷把誠信教育引向深入。加強誠信建設,是全行業各類機構、各種人員的共同責任,搞好誠信教育是加強誠信建設的基礎工程。因此,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教育的組織領導,監管機關、社團組織、保險機構要密切搞好協作配合,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地不斷把教育引向深入。
。ㄒ唬┮颜\信教育當作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教育不走過場。加強誠信建設,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戰略目標,也是全國保險工作會議部署的重點工作。各單位要將這項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的重要議事日程,由主要領導掛帥,組成強有力的領導和工作機構,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教育計劃,加強跟蹤督導,并根據教育中發現的問題和工作實際,不斷完善教育計劃,提高教育的針對性和吸引力,強化教育效果。
。ǘ┮獜娀袠I加強誠信建設的責任意識,搞好協作配合,確保教育取得實效。監管機關、社團組織、保險機構在教育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協調,搞好配合,在方案制定完善中共同研究,在方式方法上相互借鑒,在場地使用中互通有無,在師資聘請上協調配合,真正做到一盤棋、一股勁、一條心,同心協力將教育不斷推向深入。
。ㄈ┮獜娀骷壐吖苋藛T在誠信建設中的關鍵作用,突出重點,循序漸進,確保教育有的放矢。各級高管人員是誠信建設的關鍵因素,因此要在教育中作為重點,不僅搞好自身的學習,而且要運用學習成果對員工進行輔導,對本單位的誠信建設進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新開業的機構和新入行業的人員,要全部納入重點教育范疇,當年培訓完畢;其他重點人員,如受時間條件所限,本年度不能全部完成的,要和一般工作人員、市場營銷人員一起,納入下年度或更長時期的重點教育計劃,分期分批實施。
。ㄋ模┮Y合保險業特點,創新方式,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教育環境。保險業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摸索出一些獨特的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訓方式方法,要充分吸收這些創新成果,以晨會夕會宣導、辯論會、演講會等形式,將教育搞活,提高教育的針對性和吸引力。同時,要積極同有關新聞媒體溝通協調,對教育意義、內容、效果和保險業誠信的基本內容和要求等進行宣傳,并充分利用標語、板報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營造良好的教育環境,使教育成果盡快轉化為全行業誠信經營的自覺行動。
附件:保險法律法規誠信要求摘要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保險法律法規誠信要求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一條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三十二條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六十七條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ǘ⿲ν侗H穗[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ㄈ┳璧K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垓_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ㄈ┳璧K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ㄎ澹├眯姓䴔嗔、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ㄈ┕室庠斐韶敭a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ㄋ模┕室庠斐杀槐kU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ㄎ澹﹤卧、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構成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ū1O會令〔2004〕14號2004年12月1日)
第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資格證書》:
。ㄒ唬┮蚬室夥缸锉慌刑幮塘P,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
。ㄈ┍唤鹑诒O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
第五十條參加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一)提供虛假報名材料的;
(二)違反考場紀律的;
(三)其他作弊行為。
第五十二條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險知識教育時間累計不少于60小時,接受保險法律和職業道德教育時間累計不少于30小時;
。ǘ┣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
。ㄈo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個人債務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ㄈ⿹我蜻`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ㄋ模⿹我蜻`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唤鹑诒O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期限未屆滿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
(八)因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未逾5年的;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提交說明材料;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不報的,中國保監會對該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不予核準:
。ㄒ唬┰苓^刑事處罰的;
(二)曾受過司法機關、紀檢或者監察部門審查的;
(三)曾受過金融、保險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
。ㄋ模┰苓^保險行業組織處分的;
。ㄎ澹┰泄室獠宦男袛殿~較大的到期債務等不誠信行為的;
。┰还蛡騿挝晦o退、開除或者免除職務的;
。ㄆ撸┰鴮χ卮蠊ぷ魇д`或者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
(八)申請時仍在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保險中介機構中工作的。
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所委托的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串通,截留、侵吞保費或者收取該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回扣;
(二)與所委托的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串通,侵占、挪用、騙取保險賠款;
(三)對直接承保業務提取手續費、傭金或者類似費用;
(四)通過所委托的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向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保險代理手續費、傭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五)利用保險代理業務進行弄虛作假的其他行為。
第九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對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
(一)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ǘ┮员緳C構名義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保險產品宣傳;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泄露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
。ㄎ澹┡灿、截留保險費、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ㄍ侗H、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第一百零二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ㄒ唬┨摷購V告、虛假宣傳;
(二)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保險中介機構的商業信譽;
(三)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ㄋ模┙o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超出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范圍、經營區域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六)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返回手續費或者變相返回手續費;
(七)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ū1O會令〔2004〕15號2004年12月15日)
第五條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資格證書》:
。ㄒ唬┮蚬室夥缸锉慌刑幮塘P,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ǘ┮蚱墼p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
。ㄈ┍唤鹑诒O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
第五十四條參加保險經紀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ㄒ唬┨峁┨摷賵竺牧系;
。ǘ┻`反考場紀律的;
。ㄈ┢渌鞅仔袨。
第五十六條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3年中每年接受保險知識教育時間累計不少于60小時,接受保險法律和職業道德教育時間累計不少于30小時;
。ǘ┣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
。ㄈo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個人債務的行為。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ǘ┮蚍赣胸澪、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ㄈ⿹我蜻`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ㄎ澹﹤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唤鹑诒O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期限未屆滿的;
。ㄆ撸┱诮邮芩痉C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
。ò耍┮蚱垓_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未逾5年的;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條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提交說明材料;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不報的,中國保監會對該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不予核準: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的;
。ǘ┰苓^司法機關、紀檢或者監察部門審查的;
。ㄈ┰苓^金融、保險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
。ㄋ模┰苓^保險行業組織處分的;
。ㄎ澹┰泄室獠宦男袛殿~較大的到期債務等不誠信行為的;
(六)曾被雇傭單位辭退、開除或者免除職務的;
(七)曾對重大工作失誤或者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
。ò耍┥暾垥r仍在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保險中介機構中工作的。
第九十五條保險經紀機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在開展經紀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
。ㄒ唬╇[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ǘ┮员緳C構名義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保險產品宣傳;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ㄋ模┬孤对诮洜I過程中知悉的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
(五)挪用、截留保險費、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ㄍ侗H、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第九十六條保險經紀機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在開展經紀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ㄒ唬┨摷購V告、虛假宣傳;
。ǘ┠笤、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保險中介機構的商業信譽;
。ㄈ├眯姓䴔嗔、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ㄋ模┙o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ㄎ澹┏鲈S可證載明的業務范圍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虮kU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支付回扣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ㄆ撸┢渌徽敻偁幮袨椤
第一百一十六條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經紀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存在出具虛假材料等行為的投資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有關投資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保險經紀機構。
第一百一十七條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所申請事項,并對保險經紀機構或者保險經紀分支機構給予警告。
第一百一十八條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對保險經紀機構或者保險經紀分支機構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因客觀情況,許可決定撤銷已無實際意義或者不能執行的,對該機構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條《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資格證書》,并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四條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ㄒ唬﹤卧臁⑼扛、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
。ǘ┦褂眠^期或者失效許可證的。
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經紀機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九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峁┨摷俚膱蟾妗蟊、文件或者資料的;
。ǘ┚芙^、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ū1O會令〔2001〕3號2001年11月16日)
第四十四條保險公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c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ㄈ┏绞跈喾秶瑩p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四)向保險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的公估報告;
(五)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六)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公估合同;
。ㄆ撸┐ㄍ侗H、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保險公估機構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制他人接受自己作為保險公估人或所做出的公估結果,或采用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保險公估機構與他人串通提供虛假報告來騙取保險金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保險公估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保險公估機構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托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保險公估機構向委托人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或向客戶隱瞞應報告而未報告的與保險公估事項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客戶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ū1O發〔2000〕144號2000年8月4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宰兏kU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ㄈ┦褂貌徽斒侄螐娖、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ㄋ模┐ㄍ侗H、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ㄎ澹⿲ζ渌kU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碓俦kU業務;
。ㄆ撸┡灿没蚯终急kU費;
(八)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保險兼業代理人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保險兼業代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其中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其改正,并處以警告或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保險兼業代理人《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ū1O發〔2000〕26號2000年2月18日)
第九條分紅保險的銷售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過分紅保險專門培訓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壽險產品銷售經驗,且業績良好;
三、有嚴重違規行為和欺詐行為。
第二十條禁止對客戶進行誤導、欺騙和故意隱瞞。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侵犯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中國保監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述一項或幾項處罰:
一、令改正;
二、令其停止銷售該分紅產品;
三、消其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四、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ū1O發〔2000〕26號2000年2月18日)
第十六條禁止對客戶誤導、欺騙和故意隱瞞。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或侵犯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中國保監會可視情節嚴重給予下述一項或幾項處罰: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其停止銷售該分紅產品;
三、取消其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四、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ū1O會令〔2001〕6號2001年12月6日)
第五條保險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應當采用非專業語言,通俗易懂,并對其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下列方式給予處罰或采取強制措施:
(一)責令改正;
。ǘ┤∠嘘P責任人任職資格;
(三)責令停止銷售該新型產品;
。ㄋ模┤∠洜I此類業務的資格;
。ㄎ澹┴熈顚⒃袠I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保監會令〔2004〕2號2004年4月21日)
第四條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保險資金,應當遵守《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
。ǘ┏兄Z受托管理的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受益;
。ㄈ⿲⑹芡泄芾淼谋kU資金轉委托;
(四)利用受托保險資金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ㄎ澹┡c股東、委托保險資金管理運用的保險公司之間或者操縱不同來源的受托資金相互進行資金運用交易;
。┮再Y產管理費的名義或者其他方式與委托人合謀獲取非法利益;
。ㄆ撸﹪矣嘘P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