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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載體的破產”: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退出的改革模式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3日 14:52 國資委網站

  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企業退出市場的常見形式,它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當前,我國的社會配套服務和社會化管理滯后,企業破產容易使職工失去歸屬感和安全感,因而遭到絕大多數職工的極力反對。不可否認,破產對于職工來說是很殘酷的,但破產是扭虧無望、經營前景不好的企業的必經之路。2005年年初國務院已通過了國資委關于國有企業關閉破產的4年規劃,2008年底之后,國有企業只能走依法破產之路,國有企業退出市場時將不再享受職工安置、破產財產處置、銀行呆壞賬核銷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政
策環境的變化為特困企業實施破產設定了最后時限。由于破產是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一種主要形式,而國有企業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讓人民群眾得到更多實惠,企業破產時必須考慮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安置。受我國就業壓力大、就業形勢嚴峻的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當前推進下崗職工再就業的難度很大。筆者在調研中發現,“有載體的破產”可以把破產與職工再就業結合起來,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退出競爭性領域。

  “有載體的破產”指通過實施“先租后破、先租后購、購在租中、租破購同步推進”的破產重組模式,最大限度地考慮破產企業職工的再就業安置,在企業生產平穩過渡的情況下,穩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這種破產重組模式主要適用于資產負債率過高、不適宜股份制改造的特困企業。對于這類無法正常經營的企業,破產前通過托管、租賃等經營方式引入合作方,培育企業破產的承接主體即載體,載體與特困企業經過較長時間的磨合,企業破產清算時,可以在生產不間斷、職工不下崗的情況下實施對困難企業的重組。與企業先進行破產清算、后尋找重組對象的破產模式相比,“有載體的破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破產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實現再就業,避免企業和社會出現震蕩,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退出。

  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國有企業數量多、國有資產質量低的重工業基地太原市在探索“有載體的破產”、確保改革滯后型地區的國有企業穩步退出競爭性領域方面走出了一條新路子。通過實施這種破產模式,順利地推進了三晉鋁業、太原東方鋁業公司、古交鋼鐵廠、太原玻璃瓶廠、太原燈泡廠等特困企業的破產重組工作。從太原市的改革實踐看,根據實施方式不同,“有載體的破產”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在企業完全停產但還沒有破產清算時,引入載體啟動生產,為企業破產培育承接主體;另一類是在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但還沒有完全停產時引入載體,確保企業正常生產,職工正常上崗,培育企業破產的承接主體。第一類典型的例子是,中國杉杉集團蕪湖天健玻璃瓶有限公司租賃全面停產的太原玻璃瓶廠,投資1200萬元啟動了兩個車間,使300多名職工重新上崗,并打算整體收購已經制定破產預案的太原玻璃瓶廠,計劃實施重組后,進行大規模的技術改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第二類典型的例子是,上海亞浦耳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與生產經營困難但沒有完全停產的太原燈泡廠合作,投資2800萬元,擴大生產規模,保證了1000多名職工的上崗就業,并決定將其整體照明產業搬遷到太原市,為燈泡廠破產重組掃除了職工就業安置的障礙。以上兩種方式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在企業已經完全停產的情況下引入承接主體,屬于企業停產后的被動行為,實施起來相對容易;后者是在企業生產困難、扭虧無望時主動引入承接主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戰略性,可以避免企業全面停產和職工大批下崗,但實施起來比較復雜。受國有企業改革資金匱乏和其他相關政策的影響,企業破產清算一般需要花費相當長一段時間,因此,以上兩種“有載體的破產”模式,不管在哪種情況下引入載體,都可以為載體與特困企業磨合提供充足的時間和充分的空間,從而達到培養企業破產承接主體、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退出的目的。鑒于第二種方式更具戰略性和復雜性,本文以上海亞浦耳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租賃太原燈泡廠為例,闡明實施“有載體的破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需要注意的問題、可能出現的障礙以及順利推進“有載體的破產”需要做的配套工作。

  太原燈泡廠建于1958年,現有在崗職工940人,實際有效資產為4666萬元,實際負債高達13426萬元,屬于嚴重資不抵債型企業,不適宜股份制改造,只能走破產重組之路。早在2001年,受資金緊缺、產品銷路不好等原因影響,企業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就開始為上海亞浦耳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貼牌”加工,勉強維持企業生產和職工上崗;2004年,生產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部分車間被迫停產,為了貫徹國有企業退出競爭性領域的改革思路,將日產30萬只燈泡的生產廠房和其他部分生產線租賃給亞浦耳公司,這種部分租賃的合作方式保證了300余名職工的上崗就業;2005年3月,燈泡廠的經營狀況繼續惡化,企業被迫全面停產,亞浦耳公司整體租賃了燈泡廠,并投資2800萬元人民幣改造燈泡廠的機器和設備,擴大生產規模,增加產品品種,為1000多名職工提供了就業崗位,掃除了企業破產的障礙。目前太原燈泡廠已經被列入計劃內破產,亞浦耳公司決定承接破產清算后的太原燈泡廠,并計劃將其照明產業整體搬遷到太原,再投資1億元形成2.5萬只的生產能力,產品80%出口美國市場,年營業收入預計達到5000萬美元。通過“貼牌”加工、部分租賃、整體租賃等方式逐步加強與亞浦耳公司合作,太原燈泡廠為瀕臨破產的企業引入和培育了承接主體,在確保企業正常生產、職工正常上崗的情況下為企業破產重組創造了條件。在引入和培育載體的過程中,隨著雙方合作程度的逐步加深,上海亞浦耳公司從最初委托太原燈泡廠“貼牌”加工,轉向投資改造燈泡廠的技術和設備,最后決定承接破產后的燈泡廠,將照明產業整體搬遷到太原。正是在雙方不斷磨合的過程中,亞浦耳公司認識到太原燈泡廠的投資價值:也正是在雙方不斷磨合的過程中,太原燈泡廠融入了亞浦耳公司的生產經營體系,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的平穩過渡,確保企業原有職工都可以在重組后的企業實現再就業。

  當前,落后地區瀕臨破產的國有企業加強與發達地區的企業合作,實施“有載體的破產”,不僅有利于解決企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問題,確保國有企業穩步退出競爭性領域,而且對于落后地區和發達地區的政府、企業和社會發展來說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受資源稟賦和環境條件的制約,東南沿海等發達地區正在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新的產業發展規劃都將金融和高科技產業列為發展重點,耗能耗水耗資源、污染型產業面臨著搬遷改造的要求。為鼓勵傳統產業退出,上海市甚至規定,傳統產業領域的企業對中部地區的投資貸款可以享受財政貼息優惠政策。對于傳統產業的中小企業來說,中西部地區具有資源、

能源和價格低廉的勞動力優勢,有利于降低生產成本;中西部地區對外來投資也有政策優惠,由于當前傳統產業面臨技術升級的壓力,經營利潤微薄,在中西部地區投資和生產是企業的理性選擇。對于中西部地區來說,處于傳統產業的國有中小型企業或者產品銷路不好,或者技術落后,或者缺乏資金,絕大多數生產經營很困難,迫切需要引入戰略投資者。發達地區的企業在搬遷轉移的過程中,可以利用中西部地區困難企業的機器、廠房、設備,降低搬遷轉移成本。落后地區促進發達地區需要搬遷轉移的企業與本地困難企業結合,可以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促進國有企業順利退出競爭性領域,更好地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從理論上說,“有載體的破產”適用于國有資本需要退出、資產負債率過高無法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所有特困企業,凡是可以找到載體、瀕臨破產的國有企業都可以走“有載體的破產”之路。為了更好地保證企業在實施“有載體的破產”時最大限度地安置企業原有職工,確保企業生產平穩過渡,在選擇和培育載體時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盡可能選擇同行業的企業作為載體。載體接管破產企業后,企業生產方式如果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更好地保證企業原有職工的上崗就業,這對于資產專用性強、職工專業技術水平很高但應用領域單一的企業尤為重要。第二,引入和培育有實力的載體。選擇載體時需要考察載體的技術水平、市場前景、資金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確保載體接管企業后,有能力使破產重組后的企業真正走上健康發展道路,避免企業再次出現震蕩。第三,引入有“誠意”的載體。引入的載體在合作達到一定程度時,需要有資金的注入和技術的改進,切實防范引入的載體在榨取困難企業的“油水”(如拼設備等)后中斷合作,防范沒有資金注入的兼并式重組、以買殼套現為目的的市場炒作式重組和沒有產業支撐的資本運營式重組,避免企業再度陷入困境。

  從太原市的實踐看,當前推進“有載體的破產”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障礙:

  第一,來自企業領導人的干擾。對于無法正常經營的企業來說,下崗職工或者在再就業中心領取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保險,壓力和包袱在政府,企業領導人反倒擺脫了職工在崗時受到監督的壓力,他們近乎可以利用掌握出租企業廠房、土地的特權獲取私人收益,他們將機器、廠房、設備租賃出去并不是為了給企業破產創造條件,因為破產意味著他們可能失去領導人的職位,失去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利益,因此,他們極力維持既有的利益格局,千方百計阻撓企業破產。

  第二,來自職工的干擾。引入載體為特困企業破產重組創造條件,大多數情況下不容易被職工理解,反而受到職工的阻撓,由于當前困難企業普遍存在欠發職工工資、福利、

社會保險等費用的現象,職工容易將載體作為向廠方討要各種費用、與廠方討價還價的籌碼,干擾載體的正常生產,影響雙方合作,載體在企業職工的干擾下,有時不得不取消投資計劃甚至中斷合作。

  第三,來自體制和政策的約束。根據相關政策規定,企業破產對職工的一次性安置費是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城市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的,對特困企業來說,企業破產越早,職工拿到的經濟補償金越少,特困企業普遍存在職工阻撓破產的行為;按照《破產法》,企業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后才可以實現國有企業的“人資分離”,“人資分離”及在此基礎上的轉變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是載體與破產企業順利磨合、進而重組破產企業的前提,然而落后地區受改革成本匱乏的影響,實現“人資分離”和轉變國有企業職工身份很難在短期內完成,因而延長了企業破產的進程。以上兩方面原因造成特困企業停產而不破產,極大地影響了載體承接困難企業、擴大生產經營的整體規劃。

  為了順利實施“有載體的破產”,推進瀕臨破產的國有企業穩步退出市場,當前重點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政府幫助停產的困難企業尋找承接載體,加強對載體和企業合作的監管。鑒于當前特困企業實施破產的動力和能力不足,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政府有必要組織招商團到發達地區進行項目推介,為處于停產狀態的特困企業培育載體和實施破產創造條件,對于有能力、有意愿自主尋找載體的特困企業,為避免企業再次出現震蕩,政府除了考察載體的實力、提供優惠政策外,還需要加強對載體和破產企業合作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不受侵害。

  第二,創造載體成長的社會環境。為了最大限度減少職工對載體的干擾,政府對特困企業的破產應區別對待、分類處理。對于有載體的企業,為了防止失去載體,政府應想方設法幫助企業籌集或支付改革成本,盡快實現瀕臨破產企業的“人資分離”,消除企業職工對載體的干擾,加快推進破產步伐,使企業早日走上健康發展道路。對于沒有載體的企業,職工干擾不存在影響合作、載體撤離的問題,如果政府支付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的能力不足,這類企業的破產工作可以暫時放緩。

  第三,鼓勵企業領導人積極尋找和培育載體。為了降低企業領導人對破產的干擾,順利推進特困企業實施破產,對于那些為企業和職工考慮、顧全大局、勇于犧牲自身利益、積極為企業尋找和培育載體的企業領導人,在企業破產后未能留在新企業繼續任職或未被聘用的,政府要妥善給予安置。

  第四,統一規劃特困企業的破產工作。為了減少體制和相關政策對“有載體的破產”的影響,從兩方面規劃本地區困難企業的破產工作:一是制定困難企業限期完成破產工作的工作計劃,打破滋生推遲和拖延破產傾向的制度基礎;二是增加財政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力度,盡快履行公共財政職能,改變財政支出結構,減少用于經濟建設尤其是用于城市亮化、綠化、美

化工程的支出,增加對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的支出。第五,穩定企業職工隊伍。為了保證特困企業引入載體后的正常生產和破產重組后的平穩過渡,載體在進入和承接特困企業后應采用寬容的態度,不僅使用原來企業的工人,還需要更多使用原企業有能力的經營者。從太原市的實踐來看,成功的做法是使用除董事會、法人代表外的大多數企業管理人員,在理順企業生產關系、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證職工隊伍的穩定,借助于原有職工隊伍對企業的熟知和他們之間的凝聚力,確保企業生產經營在乎穩過渡中實現跨越式發展。(來源: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電子資料室)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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