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有悖勞動法規的企業獎懲制度無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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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4日 17:10 新華網 | |||||||||
新華網杭州3月24日電(一民、朱立毅)企業根據自己的獎懲制度,對職工作出除名的決定,職工不服該怎么辦? 浙江省德清縣沈根仙于2004年3月進入浙江證大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德清分公司,從事出納、保潔管理和考勤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沈根仙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從去年12月15日開始,沈根仙因為私事休息了兩天半,當月20日,公司便按照企業獎懲制度,作出對沈根仙除名的決定,理由是她從12月15日起曠工三天半,此后,公司便沒有發放沈根仙當月的工資。 沈根仙對這個決定不服,便向德清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勞動仲裁委受理后認為,沈根仙與證大物業公司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其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證大物業公司不得扣留、欠發沈根仙的工資,應該立即支付。 此外,證大物業公司在沈根仙曠工事實不清,未經批評教育的情況下,便作出對其除名的決定,不符合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公司獎懲制度中的相關條款違反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這些條款為無效條款。 今年1月,德清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撤銷除名決定。證大物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于今年2月向德清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維持除名決定。 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正大物業公司認識到企業獎懲制度中,對除名的規定有,F行勞動法規,因此同意調解。 最后,雙方達成協議,證大物業公司撤銷對沈根仙作出的除名決定,雙方于2005年12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此外,公司支付給沈根仙去年12月的工資,發還已扣的績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社會保險待共計5500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