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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拍賣國有法人股執結巨額金融案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4日 15:49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24日電 (郭京霞 李京華)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采取拍賣國有法人股的方式,依法定程序拍賣了被執行人持有的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萬股國有法人股,圓滿執結了一起標的近9000萬元的金融案件,為申請執行人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

  2004年6月,深圳市雙贏投資有限公司與華夏銀行深圳支行簽訂借款合同,北京國利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承諾為其提供最高額不超過8000萬元人民幣的連帶保證責任。同時,國利
能源公司與聯大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質押反擔保合同》,規定聯大公司以其持有的華夏銀行股權為國利能源公司提供權利質押擔保。此后,因雙贏公司喪失還款能力,華夏銀行深圳支行要求國利能源公司對雙贏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國利能源公司先后分五次向華夏銀行深圳支行償還了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金額近9000萬元。

  按照國利

能源公司與聯大集團簽訂的擔保合同,國利能源公司要求聯大集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此,雙方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一中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聯大集團于2005年11月1日前,向國利能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費、執行費等近9000萬元。同時雙方還約定,如果聯大集團在2005年11月1日前,不能向國利能源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國利能源公司有權向法院申請拍賣聯大集團持有的華夏銀行4000萬股股份。

  調解書生效后,因聯大集團未按時履行義務,國利能源公司向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一中院執行法官依法分別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送達了案件受理通知和執行通知,并迅速查封了被執行人聯大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萬股國有法人股。

  為避免因處

理財產周期長而造成的額外損失,執行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分別向雙方當事人及上市公司通知法院評估、拍賣情況,并在最短的時間內以高出評估價4000余萬元的價格成功拍賣了華夏銀行的4000萬股國有法人股,及時將拍賣得款近9000萬元發還給申請執行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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