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秦旭東 北京報道
李開復從微軟跳槽Google的故事,每天都在中國上演,只不過主角不同,由此引發的的訴訟大戰和關注也很少。但是,這種情況將很快發生改變。
3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文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草案第1
6條就是針對類似李開復跳槽的個案。
“這是國家勞動法律第一次明確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則。”曾多次參與該立法討論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指出。
一個關鍵技術人員可能就是一個項目的支撐點,這個人走了公司可能就要垮臺,金研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勞動事務部主任劉昊斌用他見證的許多事例說明市場對競業限制法律規范的饑渴。
我國《勞動法》制定于1995年,迄今未做過修訂。
盡管目前一些地方和中央部委在相關規章中有關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但是,據北京市律師協會反不正當競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吳偉丁律師介紹說,這些規范并不統一、清晰,實踐中適用比較混亂。
這次的《勞動合同法》將厘清這個亂局。吳偉丁向記者分析,按照目前公布的草案第16條,競業限制協議適用于“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 如高級管理人員、技術研發人員、銷售人員等。
限制范圍則包括“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在限制的地域上,草案規定的是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時間上的限制期是“不得超過2年”。
劉昊斌律師說,按照草案,企業今后簽定這類協議必須十分慎重考量,它不是“只約束別人不約束自己”的管人條款,尤其是草案確定的補償額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而不是先前許多地方規定的所在城市年平均工資,數額通常不小。
對于兩年期限的規定,一些從業人員表示擔心企業用低廉的補償就斷送了一個技術人員的行業前途。因為高新技術行業發展很快,而且非常重視從業經驗,如果兩年不能從事相關行業,恐怕以后也沒有機會再從事這個行業。而一些企業又認為這樣的期限太短,不足以防止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和競爭力的保護。
在補償標準和違約金限額上同樣爭議很多。在此前的審議當中,就有全國人大常委表示,“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能力的限制,不是喪失”,100%的補償標準對企業來說太高。而另有論者則認為這可以讓企業慎重考慮離職員工是否值得“競業限制”。
實際上《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相關競業限制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法》則較多地考慮對勞動者的保護。中國政法大學時建中教授說,這是一個對利益沖突的綜合平衡問題,市場經濟的逐步成熟,就有賴這樣的法律機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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