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已于2006年2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修訂是適應對審計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作出的必然選擇。它對于進一步健全我國審計監
督制度,更好地促進我國審計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此次修訂對原有的《審計法》作了較大幅度的改動。從立法條文上看,改動多達三十四處,占全部條文的2/3以上。從內容上分析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
(1)明確了審計機關的執法的法律依據。由于修訂前的《審計法》未對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常常會遇到了相當大的阻力。為此,修訂后的《審計法》明確規定,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的依據,確立了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和地位,有利于增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擴大了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首先,修訂后的《審計法》擴大了審計覆蓋面,如將審計監督范圍中“國家的事業組織”調整為“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將“國家建設項目”調整為“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等。其次。新增了經濟責任審計、效益審計等內容,如新增加的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這些規定更準確地劃定了審計機關的工作任務和職責,有利于增強審計監督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3)強化了審計監督手段。修訂后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有權依法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同時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如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應上繳款項的,審計機關可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扣繳。這些規定有利于加大監督力度,增強審計監督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4)強化了審計監督保障機制。一是增強了組織保障,將“審計特派員”改為“派出機構”,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二是增強了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人事任免的話語權,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三是增強了審計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機制,明確規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變更或者撤銷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審計決定,必要時也可直接變更或者撤銷。四是增強了審計報告的法律效力,規定為適應審計結果公告的需要,將審計報告確立為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法律文書。這些規定大大增強了審計監督的獨立性,為審計監督的有效實施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法律保障。(作者:中國政法大學 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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