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對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進一步增強消費稅調節功能。昨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消費稅調整細則。
細則1:關于新增稅目
細則2:關于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上述新增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細則3:關于取消稅目
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將原屬于護膚護發品征稅范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稅目。
細則4:關于調整稅目稅率
細則5:關于組成套裝銷售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細則6:關于以自產石腦油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的納稅問題
生產企業將自產石腦油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于連續生產乙烯等非應稅消費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
細則7:關于已納稅款的扣除
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一)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二)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四)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五)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已納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細則8:關于新增和調整稅目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
細則9:關于出口
出口應稅消費品的退(免)稅政策,按調整后的稅目稅率以及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細則10:關于減稅免稅
(一)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暫按應納稅額的30%征收消費稅;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二)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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