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馨月 發自北京
審計專家張以寬日前向《第一財經日報》詳細解讀了新《審計法》所做出的幾個重要修改和補充。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月28日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將從今
年6月1日起施行。原《審計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1日執行的,新修訂的《審計法》則對其進行了三十四處修改和增加。
北京工商大學教授張以寬認為,十多年來,審計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產權多元化,審計的對象發生了變化。同時,政府在強調審計對預算管理的專門監督。
因此新《審計法》應運而生,“對加強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工作效率都有積極的作用。”張以寬說。
績效審計得到體現
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這一條是在總則里增加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社會健康發展”兩個地方。
“由于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社會經濟的全局,所以在總則中增加了這兩個規定。”張以寬說。
他認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這一條強調審計不僅要審存在的問題,發現大案要案,更要看財政支出是不是按照規定實施,使用合理不合理,實施的效果如何,實際上就是把績效審計在總則中體現出來了。
“這一點過去沒有強調,現在實行問責制,就要看每一項資金有沒有落實。”他舉出了例子,四川某市曾發生用國債資金搞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結果都泡了湯。“現在根據這一條就可以查處了,不一定是貪污才是問題,達不到要求就是失職。”
加強預算執行監督
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張以寬認為,這一修改強調了加強預算執行的監督,完善了預算編制執行的制衡機制。同時還加強了人大和各級政府的監督,提高了審計監督的力度,落實了問責制。
“這兩年審計風暴中,社會各界人士提出要嚴肅處理,這一條反映了社會各方面的要求,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將起到促進作用。”他說。
明確經濟責任審計法律地位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在張以寬看來,這一條是把長期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經驗加以總結,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這是審計法修訂的一個重點。“以前執行時是根據行政法規來實施的,這一次提高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
“實行問責制必須要落實到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就是要落實到主要負責人的頭上。”他說。
對于審計署提出的擴大責任審計的范圍,加強對省部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他表示,首先要明確他們的責任是什么,這方面現在還有相當的工作要做。比如環境污染問題,也應該列入責任之列。
多部門配合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這一點過去這樣做了,現在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便于開展審計工作,有利于處理審計監督涉及的問題。”張以寬說。
“要把新《審計法》真正落實,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審計人員。”他認為,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實際工作需要進行配置。
“現在審計機關普遍反映審計力量不足,但是現在大量的審計、財務、會計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找不到工作,為什么不能用起來?以編制把工作套死了,這是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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