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遼寧頻道3月21日消息(記者范春生) 21日,記者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得到證實:沈陽"巨貪"、原沈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任職期間瘋狂斂財,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共計24起,累計涉案金額高達2700余萬元,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下發了改判死緩的終審裁定。
2005年初,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夏任凡腐敗案作出二審裁定,判處其死刑。隨后
按照法律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據悉,夏任凡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緩的理由是:"提供了重要辦案線索。"
夏任凡今年57歲,在擔任沈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瘋狂斂財。法院審理查明,自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夏任凡擅自將沈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1252.8萬元轉入董某及其親友的個人賬戶,其中1106.8萬元用于建造個人"莊園"。1999年9月,夏任凡采取欺騙手段,以沈陽客運集團公司支付"華銅鎮度假村"工程款為名,將轉給大連洪富集團有限公司750萬元中多付的200萬元,用于償還大連洪富集團有限公司為其個人"莊園"施工墊付的工程款。2002年2月,夏任凡采取重復支出的手段,指令沈陽客運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張慈,以支付"華銅鎮度假村"設計費名義,從客運集團公司基建處給沈陽華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經理王華濤轉帳支票30萬元,用于支付其個人"莊園"的土建工程設計費。此外,他以各種名義向下屬公司索要"賬外款"12萬元,為其個人"莊園"安裝衛星接收器和空調設備。
夏任凡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1999年10月,夏任凡利用負責審批新開客運線路的職務便利,借沈陽靚馬集團公司申請開辟客運線路之機,向沈陽靚馬集團董事長王某索要陽光溫室大棚兩個,價值人民幣17萬余元。
據記者了解,夏任凡在任職期間共犯貪污罪10起、犯挪用公款罪5起、受賄8起、行賄1起,涉案金額高達2700余萬元,令人咋舌。
2003年2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判決夏任凡死刑。夏任凡不服提出上訴。在其多條上訴理由中,表示自己曾通過中間人,送給原遼寧省副省長劉克田20萬美元,從而牽出劉克田職務犯罪案件。不過,遼寧高院二審審理認為,夏任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且在案發前絕大部分不退還,行賄犯罪情節嚴重,應予嚴懲。遼寧省高院認定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為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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