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國內財經 > 部委專題--國資委專題 > 正文
 

從日本公司治理改革中學什么?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2日 10:43 國資委網站

  比較一下中國和日本的現代化過程,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基本的差異。日本從西方學習到了更多的現代化事物,但同時也保留了其傳統。相比之下,中國學習到的現代化事物并不多,卻更多地扔掉了傳統。中國喜歡“破舊立新”,其結果往往是新的尚未立起來,舊的已經破壞和扔掉。日本的方式則是保持舊的同時樹立新的,或用中國諺語可以說是“舊瓶裝新酒”。同樣的現象也出現在當今中國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改革過程中。

  中國和日本具有類似的傳統公司治理系統,就是監事會(中國)或公司監事制度(日本)與單層董事會平行并存。中日也擁有相似的商業文化背景,就是家族和關系網導向的商業文化。從普遍接受的公司治理原則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改革經驗總結出發,我們可以為中國的公司治理改革提出一些有價值的建議。

  事實上,我們不可能設計出一種理想和最優的公司治理系統。每一種有效的公司治理系統都是從一個國家的商業實踐和經濟發展歷史中衍生出來的,都有其自身的特性,只能對于一個國家的那個特定時期來說,是一種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盡管沒有解決公司治理問題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唯一最優解”,但是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核心要素是任何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都要具備的。而良好公司治理系統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其靈活性和對迅速變遷中的商業和經濟環境的適應性。

  日本擁有一個具有高度靈活性和適應性的公司治理系統,該系統可能是這個世界上最有靈活性和適應性的一種。

二戰前后,日本經濟經歷了高增長時代、長期的停滯和現時代,日本公司治理的基本景觀也隨著時代而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從家族控制到政府控制和銀行控制,從股東控制到經理和雇員控制再到向股東控制的回歸,從集中所有權到交叉持股再到分散的公眾持股,日本在不同類型的公司治理結構基礎上都取得了卓越的商業和經濟成就。

  為了應對全球性的資本競爭和公司治理趨同運動,日本設置了一種新的公司類型——委員會制公司,在各種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之間為企業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這比中國強制性的公司治理改革方法要好得多。其實,市場檢驗和企業在不同治理結構中的自由選擇,會為我們提供比任何政策制定者或專家所能提供的都更好的答案。

  就公司治理改革,特別是其董事會改革來說,日本在公司法方面做了兩個最主要的修訂。首先,日本保留了傳統的平行設置公司監事的公司董事會制度,但是通過增加獨立監事大大提高了公司監事的作用;其次,日本設置了必須設立三個法定下屬委員會和法定執行官員的新董事會制度。盡管沒有多少日本公司選擇法律形式上的董事會制度的正式轉換,但是很多公司在實踐中對其董事會結構進行了自覺和自主性的改革。

  日本公司中最為流行的公司治理改革方式,是保留傳統的平行設置公司監事和董事會制度的法律形式,但是與此同時,它們實際進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包括引進很多新的公司治理機制,比如縮減董事會規模、增加獨立董事和獨立監事、設立非法定的執行官員制度和一些非法定的董事會委員會等等。最為普遍設立的非法定的董事會委員會是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對于那些沒有在法律形式選擇轉向委員會制公司的傳統形式日本公司,沒有必要設立董事會

審計委員會,因為其公司監事會可以履行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并可能更有效率,也更有權力。

  在中國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委員會是由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規則要求必設的。與此同時,公司法仍然要求公司設立監事會,由此導致了傳統的平行設置的公司董事會與監事會制度和董事會委員會制度并存和混合的一種治理結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公司監事會之間存在著職責上的沖突。再加上一些政治性、行政性和文化傳統性的因素,中國公司中存在著太多的“檢查與制衡”機制,帶來的結果是真正有效監督的缺乏和復雜的權力斗爭。

  在公司治理改革方面,中國最應該學習的經驗是日本公司法的修訂方式與方向。日本的公司法修訂是需求拉動性的,并且是趨于一個放松管制的方向,其目的是給企業提供更多的治理結構選擇自由,更多可用的公司治理機制,以及給企業自主的治理改革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相比之下,中國的公司法即使經過了最新的修訂之后,仍然更多的是監管和禁止性規定,缺乏對來自市場,特別是來自非國有部門的公司治理發展的哺育和支持性規定。

  從公司法到有關部門的規則,中國在公司治理和運營方面是“過度監管”的。中國證監會經常擔負起了如同中國上市公司“總部”的角色,太多的事情需要中國證監會的審查、批準。中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則是在出臺法規和監管規則的同時,往往比常規意義上的大股東更多地介入到了公司的管理性決策中去。另外,甚至其他一些政府部門也會介入到公司治理中去。中國已經有太多的強制性的“治理標準”了,甚至有些是明顯不合理和無效率的,但是公司沒有選擇,只能遵守。在各種過度監管的擠壓之下,中國公司已經沒有了自主性治理改革和制度創新的空間。

  發達國家的經濟史和企業史無不表明,競爭才是促進企業的制度創新和一些更為有效的治理機制興起的強勁動力。為了有效治理機制的發展,中國需要更多的是資本市場中的競爭促進政策,而不是直接的公司治理政策。既然我們不知道真正有效治理的最佳方式,為什么我們不能給市場競爭和企業的自由選擇留下更大的空間。在中國,最重要的事情是提高資本市場上的競爭和發揮資本市場的治理作用。關于公司治理的最佳方式,資本市場會比政府官員知道得更多。正如在日本,是金融市場上放松管制的“大爆炸”導致了企業更為偏好通過

證券發行來融資,資本市場上對于股東價值的更強烈追求,銀行在放貸上的收緊和交叉持股的持續消解。所有這些力量,迫使日本公司自覺自主地進行治理改革,加上隨后的公司法修訂,最終促成了公司治理上的一個系統性的創新。

  總之,日本的公司治理改革經驗告訴我們,最重要的不是在各種不同的公司治理方式中選擇一個最好的,而是能夠有新的方式正在浮現和興起。市場將會為我們做出一個最好的選擇。(作者:仲繼銀,摘自:上海國資委網站)


愛問(iAsk.com)


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