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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提出議案:制定競業限制條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2日 07:46 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

  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掌握企業核心技術秘密的員工跳槽可能破壞高新科技企業的創新環境

  【本報訊】 (記者 方興業) 關鍵員工跳槽帶走核心技術秘密的現象,嚴重破壞高新科技企業的創新環境,昨天是市四屆人大二次會議代表報到日,李繼朝等10名市人大代表提交議案,建議制定競業限制條例,促進創新型城市建設。

  這份議案題為《關于制定〈深圳經濟特區競業限制條例〉促進創新城市建設的議案》,在大會議案組的登記號為“20060001”,成為本次會議的“第一號議案”。該議案不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而且還提出了一份完整的條例草案。據記者了解,人大代表自己起草法規,這在市人大還是第一次。

  研發人員出走使企業“大傷元氣”

  李繼朝等代表在議案中指出,在建設創新型城市中,創新型高科技企業是排頭兵,保護其創新成果十分重要。創新企業的創新主體是企業員工,關鍵員工離職到競爭企業任職,會造成極大傷害,關鍵創新研發項目成員集體出走,對企業發展更是致命的打擊。然而,目前在高新科技行業,競爭企業之間通過挖對方員工的方式破壞對方的項目進程,這種現象比較多見。因此制定員工的競業限制制度,是對科技創新企業的保護,也是為建設深圳創新型城市保駕護航。

  議案指出,國家科委1997年發布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七條對競業限制問題作出了規定。1995年深圳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規定》對競業限制也作出了規定,但保護力度不夠。因此建議針對競業限制專門立法,制訂《深圳特區競業限制條例》。

  競爭企業不能互聘對方員工

  代表們隨議案附上了《深圳經濟特區競業限制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共三章二十四條,分總則、企業競業限制保護、法律責任等部分,對法規的適用對象、限制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草案所稱的競業限制,是指高科技創新企業從業人員通過離職、入職、兼職等從事工作,在有競爭關系的相關企業之間的限制。條例草案所稱的限制措施是:在生產、研發、市場上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不能聘用另一企業的在職員工為本企業工作,不能聘用離職員工與原單位簽定的協議規定的競業限制時間內的員工,沒有簽署協議的時間按從離職之日兩年計。聘用包括入職有正式工作崗位、臨時工作崗位和業余時間兼職工作;在高科技企業從業人員,不能利用工作之便在業余兼職為另一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

  員工入職須簽競業限制協議

  條例草案“企業競業限制保護”一章規定,企業要求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入職時應簽訂書面的《競業限制協議》。在協議中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競業限制時限,但最長從離職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沒有書面協議或書面協議不明確的,員工的競業限制到員工離開企業兩年之日為止。

  條例草案規定,在競業限制協議有效期限內,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嚴格遵守競業限制規定,遵守規定的前提下擇業工作;不得為競業限制的企業提供有償和無償服務;非經企業書面同意,不得進行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進行相關的研究和開發。

  違規企業應作出合理賠償

  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中規定,違犯本條例的企業無論對原企業是否造成損害,應當立即糾正并承擔原企業提出的合理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并承擔因調查該項違犯條例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因違犯競業限制條例,給被侵害的企業造成損失的,按下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以違犯本條例的員工所參與的工作獲得的全部收益金額為賠償額,不論該員工在整個工作中所占工作量為多少,時間以該員工實際參與時間開始到工作結束為止。賠償由收益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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