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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的修訂是我國國家審計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06-3-21)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1日 17:22 審計署網站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這次審計法的修訂是我國國家審計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其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經濟責任審計寫入《審計法》,強化了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我國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盡管已經嘗試了多年,但以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不完全適應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給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實際困難,影響到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修訂后的審計法明確了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為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據。新修訂的審計法新增加了一條,作為第25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新《審計法》進一步擴大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至“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近年來掀起的“審計風暴”中暴露出來的很多案例就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應付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情況進行監督;有利于對公共財政使用效益進行監督,從而避免官員盲目追求政績,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有利于對經濟領域個人廉政情況進行監督。新《審計法》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嚴格了經濟責任追究制度,解決長期以來“審而不計”難題。

  二、對審計對象的權利予以保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救濟渠道

  近年來,曾經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署的審計報告持不同意見。這種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修改后的審計法在保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的同時,對審計對象的權利予以保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救濟渠道,保障審計對象合法權利。

  根據新修改的審計法,審計對象如不服審計決定,有三種權益救濟途徑可供選擇: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三、理順了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監督關系

  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薄皩徲嫏C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新修訂的審計法的上述規定,對于通過國家審計監督來促使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確保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執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國有資本運用效率和效益,以及進一步加強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的高效率運行,避免出現浪費現象和發生舞弊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四、強化了在高新技術條件下的國家審計監督手段

  由于以計算機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在財政收支管理中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而在我國開展的國家審計工作中存在著一些被審計單位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和逃避審計監督的情況,因此針對財政收支電子數據的審計進行法律規范就十分必要。新修訂的審計法第31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其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钡32條還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新審計法的這些規定將大大加強對財政收支電子數據的國家審計工作,為今后防止被審計單位用現代化高科技手段作弊奠定法律基礎。(作者: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孟焰教授)

  

 。ū疚膬热輧H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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