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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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1日 02:02 第一財經日報 | |||||||||
草案規定了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 本報記者 趙杰 發自北京 繼物權法草案之后,勞動合同法昨天也向全民公布草案征求意見,著力理順當前混亂的勞動合同制度。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言人闞珂在勞動合同法草案(下稱“草案”)公布新聞會上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將負責征求、收集本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法學教學研究等有關單位意見,并于4月20日前將意見匯總報送全國人大法工委。社會各界人民群眾可以將自己意見通過信件或者電子郵件的形式發給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法工委也將進一步征求有關部門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這是貫徹落實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舉措,是普及勞動法律知識、促進不同群體對勞動合同制度建構共識的過程。”闞珂告訴記者。側重保護勞動者 闞珂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制定此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林嘉曾經作為勞動合同法專家,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制講座。她認為,側重保護勞動者是《勞動法》與生俱來的使命。“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來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 但是,目前的《勞動法》頒布至今已經11年,“原有的立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目前勞動關系調整的要求,完善我國勞動法律制度刻不容緩。”林嘉認為,首當其沖的應該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 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的一位負責人認為,勞動力供大于求的情況在我國表現很突出,這“使得勞動者的話語權非常弱,各種利益集團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的不對等狀況越來越明顯”。由此,他告訴記者,勞動合同法從立法上、制度設計上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傾斜。理順勞動合同制度 據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草案的另一個重要目的是,針對當前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借鑒市場經濟國家經驗,設計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2004年的一份抽樣調查顯示,在單位就業人員中,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個百分點。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全國勞動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為主,簽訂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占20%,遼寧、天津、山西、山東、江西五省在10%以下。 上述負責人分析,隨著市場主體日益明晰和利益關系的多樣化,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集中表現在幾個方面: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明顯,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用人單位隨意設立違約金,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有的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濫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為此,林嘉提出,勞動合同法應該適當擴大適用范圍,應該規定“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不利后果”,并且完善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制度,規范非全日制用工。“對于非全日制人員在社會保險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技術性手段予以解決”。 另外,草案規定了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我認為,應當就集體合同制度做出具體規定,以更好地發揮集體合同制度在調整勞動關系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和充分發揮工會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中的作用。”林嘉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