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善哲
深圳報道
一直為外界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下稱《改革條例》)終于完成立法上的“三讀”程序,高調面世。
這部被標榜為“改革立法”的《改革條例》,盡管引發眾多猜想和評論,在立法過程中并未有“特別遭遇”,于3月14日舉行的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平淡通過。
該條例的引人之處在于,規定改革創新發生失誤、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在符合若干條件下可予以免責。國內多數評論認為,寬容改革失敗者將有助于鼓勵“敢闖敢試”的改革之風。
《改革條例》的出臺時機可謂恰到好處。同一天,全國十屆人大四次會議閉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中外記者會上明確表示,要“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并強調“倒退沒有出路”。而在2006年春節后,一篇題為《改革不可動搖》的文章破空而出,引發了被吳敬璉稱為第三次關于改革的路徑爭論!陡母飾l例》無意間與中央的表態桴鼓相應。
在《改革條例》的審議過程中,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們曾展開辯論,甚至有委員提出了20多條意見。首要問題是改革改什么!陡母飾l例》羅列了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文化體制和社會管理制度等方面。但有不愿公開姓名的委員表示,“我認為這個條例主要規范的應該是政府改革,使政府各個部門動起來”。
這位委員的理由是,深圳市政府已將《科學技術創新促進條例》列入2006年度的立法計劃,而《改革條例》并未將科技體制改革納入調整范圍,“這意味著《改革條例》針對的是政府體制改革”。
綜合開發研究院副秘書長郭萬達則認為,在當前三大改革重鎮(上海浦東、天津濱海新區以及深圳)當中,深圳改革的比較優勢正在于政府改革。
“《改革條例》不可能規定得太具體,因為改革創新本身具有不確定性。”深圳大學管理學院教授馬敬仁認為,政府改革是《改革條例》主要規范對象,這是“題中應有之義”,無需贅言強調。
此前,關于《改革條例》的爭論主要起源于其是否具操作性。
一位深圳法學界人士看過《條例草案稿》后曾評價說,《改革條例》從形式上看“不太像法律,操作性和適用性似乎不夠!彼J為,條例更適合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出現。
身為參與該條例研討和修改者之一,馬敬仁對《改革條例》“剛度不足”的評論早有預見。他強調說,社會政治經濟條件隨時在變化,改革本身就是一個“試錯過程”。改革條例適應當前的改革形勢,因為改革早已步出孤膽英雄層出的草莽時代,進入“依法循制”的階段。
“條例最困難的環節在于如何部門化!瘪R認為,各個政府職能部門如何具體適用《改革條例》是關鍵的環節,有賴于各個部門結合各自的工作特點,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外界的另一大憂慮是,條例對于失敗者的寬容態度,會異化為對徇私舞弊者的縱容,這也是在條例二審時引發的最大爭論。因此條例在終稿中引入了“第三方”評估改革創新效果的機制,并對因改革而令合法權益受損的公民、組織給予合理補償,意圖減少改革中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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