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藥品收回扣涉嫌受賄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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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07:21 中國青年報 | |||||||||
廣東新會區人民醫院回扣案開審 本報廣州3月12日電 (記者 林潔) 原廣東江門市新會區人民醫院院長方機受賄案10日在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檢察機關分別以被告單位新會區人民醫院涉嫌單位受賄罪,和被告人方機涉嫌單位受賄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方機雖然承認有受賄行為,但在庭審時聲稱自己遵循的只是醫藥行業“以藥養醫”的潛規則,希望法官能酌情考慮。
公訴機關指控稱,1999年10月至2004年9月間,新會區人民醫院在采購藥品過程中,賬外暗收藥品銷售單位給予的各種名義的藥品回扣款共計人民幣785萬余元,并將回扣款全部存入該院以“新會人民醫院營養室”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其中,2000年5月,被告人方機任該院院長、法定代表人,在明知禁止醫院收取藥品回扣的情況下,仍指使梁某(另案處理)及藥品采購員林某等人繼續在藥品采購過程中收取藥品銷售單位的藥品回扣,共計685萬余元。 對于被告人方機個人受賄,控方稱,1996年12月至2005年3月,方機在任新會區人民醫院副院長、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該院新藥審批和藥品定標過程中,收受藥品銷售單位送的現金、汽車及房產等物品,折合人民幣178萬余元及港幣6.89萬元,并為這些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 在法庭上,辯方律師對指控被告人方機犯有受賄罪的定性無異議,但對其中指控方機犯單位受賄罪的事實和定性有不同看法。辯方律師認為,新會區人民醫院在對外采購藥品的過程中,收取“藥品返點費”是歷史沿革下來的做法,并非被告人方機獨創。根據《審計報告》和新會區人民醫院的證明,新會區人民醫院賬戶上的大部分回扣款已分別從1999年11月開始陸續由營養室的賬戶轉入醫院的賬戶,此部分數額并不存在賬外暗中收受藥品回扣款的事實,不應定為單位收受回扣。 辯方律師認為,被告單位收取“藥品返點費”后,大部分都劃入正賬,基本上是用于公益事業,其余未劃入正賬的資金也是用于接待、贊助友好合作單位的正常開支和用于彌補財政經費的不足,并沒有進行私分或者其他不正當用途,所以被告單位新會區人民醫院收取“藥品返點費”是違反財物制度上的違法行為,但不宜認定為單位犯罪。 方機表示,早在他當副院長之前,該院已有這樣的“慣例”,自己只是按慣例行事。據他了解,其他醫院也有這樣的情況,業內人士稱之為“以藥養醫”。方機說,所有的回扣款都用于醫院的基礎建設以及設備更新,這些都有賬可查。 檢方認為,只要單位收受回扣,就構成單位受賄罪,而去向及用途并不影響定罪。法律規定可以收取回扣,但要明示并入賬,新會區人民醫院暗中收取回扣,而且也不是用于降低藥價而是用于基建項目。檢方稱,收受回扣這種做法是否沿襲前任不影響定罪。方機上任之后,國家已明令禁止收受回扣,案發前退還贓物不影響定罪;收受房產的行為已經完成,事后即便將贓物退回也不影響定罪;方機收受的汽車雖然沒過戶,但其在兩年中仍擁有該車的使用權,所以是否退回也不影響定罪。 由于案情復雜,該案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