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木佳
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安徽省工商聯會長王鶴齡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呼吁:應盡快出臺《反壟斷法》。
王鶴齡指出,世界上現有100多個國家制定了統一的《反壟斷法》。我國現行的法律規
定中也對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做出一系列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相關的《價格法》、《招標投標法》等,但由于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之中,不系統完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迫切需要建立系統的保護競爭和維護競爭秩序的法律制度,制定出臺《反壟斷法》勢在必行。
王鶴齡認為,制定出臺《反壟斷法》是國內國際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需要。他說:首先,制定出臺《反壟斷法》體現了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其次,制定出臺《反壟斷法》有利于打破基礎領域的體制性障礙,推動行業競爭。第三,制定出臺《反壟斷法》有利于促進優化資源配置,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第四,制定出臺《反壟斷法》有利于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
王鶴齡說,目前有許多人對出臺《反壟斷法》有誤區,應消除這種誤區,增強制定出臺《反壟斷法》的緊迫感與責任感。
第一,制定《反壟斷法》與市場經濟欠發達并不矛盾;第二,與制定《反壟斷法》與規模經營并不矛盾;第三,制定《反壟斷法》與國家壟斷并不矛盾;第四,制定《反壟斷法》與解決行政壟斷并不矛盾。
王鶴齡說,不可否認,行政壟斷問題確實不是一部《反壟斷法》能夠解決的,但是,《反壟斷法》對政府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這不僅有利于政府官員明辨是與非、合法與非法的界限,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他們的反壟斷意識,自覺抵制違法行為。事實上,通過《反壟斷法》解決行政壟斷的問題也是其他許多國家的做法。
最后王鶴齡還指出,制定《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保護也并不矛盾。《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保護都是激發人們的競爭性活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只是兩者推動競爭的方式不同:《反壟斷法》是通過禁止限制競爭行為來推動競爭,因為這些行為能夠損害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競爭;知識產權保護則是通過保護權利人的專有權,即以某些限制競爭的方式,激發人們在知識經濟領域開展競爭。事實上,它們二者是互為條件,有著相同和平等的地位。但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它與其他的財產權一樣,能夠產生限制競爭的影響。因此,它與其它財產權一樣,也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制約。為了維護競爭,法律不應當允許知識產權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壟斷地位而妨礙、限制或者歪曲市場的有效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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