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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成本不得超產品成本25%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0日 10:45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 胡笑紅) 我國《包裝物回收利用管理辦法》正在醞釀出臺。它將對包裝物的回收利用進行管理規范,對包裝生產企業與銷售企業的相關責任進行界定。記者昨天從中國飲料工業協會的網站上也看到了“關于征集《包裝物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起草)反饋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各省市有關部門及包裝協會等行業協會的意見。

  根據規定,包裝物生產企業有責任推行清潔生產,對回收的包裝物進行利用;企業應在包裝物的顯著位置標識包裝材料的主要成分,是否可循環使用或者再生,以利于包裝物的回收與利用。包裝物生產企業指生產包裝物的企業及包裝物進口貨物收貨人(代理人)。

  而包裝物銷售企業有責任減少包裝物的使用量,并對包裝物進行回收。在保證安全、衛生和消費使用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包裝物的使用量和體積,避免和減少產生固體廢物,包裝物的成本一般不得超過產品成本的25%,產品與包裝物之間的空隙一般不能大于包裝體積的35%。包裝物銷售企業是指使用包裝物對所銷售的產品進行包裝的企業,在銷售商品(包括各種進口的商品及提供各種服務的過程中)時使用包裝物的企業。

  有關政府部門將對包裝回收和利用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若發現違反規定的,相關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三包裝大國,紙包裝制品年產量已超1400萬噸,塑料、金屬和玻璃等包裝制品居世界第四位。但許多包裝企業仍未擺脫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經營模式,整個包裝產品的回收率還不到總產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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