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攀鋼)制定出臺了《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招標監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規范招標監督工作,保證招標質量,維護招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
《辦法》明確了對開標、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及專項檢查、評審工作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辦法》規定,招標監督工作由監察部門負責,按集中招標與自行招標實行分級
管理。各級監察部門通過參與招標項目的開標和評標活動、專項檢查招標工作、受理和查處有關舉報等形式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定標后,招標機構向監察部門報送開標記錄、評標報告、定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和未中標通知書。各級監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本單位或下屬單位招標工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評審。
在責任追究方面,《辦法》規定,各級監察部門受理涉及招標有關問題的舉報,要進行調查處理。在招標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按照黨紀政紀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將應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以及規避集中招標的;
項目招標準備工作不充分,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對技標入資質審查不嚴,給開標評標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
招標活動中泄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伙同投標單位串標、抬標,損害公司利益的;
不按規定組織開標、評標,經制止不糾正的;
不按規定定標,與中標單位簽訂實質上改變評標結論、損害公司利益合同的;
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開標、評標活動出現的明顯違紀違規問題不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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