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實施,對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通過審計發現,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規范和解決的問題,應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加強管理。一、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存在的的問題一是住房公
積金管理決策制度不健全,決策主體不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流于形式。目前國家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進行日常監督的基本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批確定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比例及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的公布事宜。但在實際工作中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基本代替履行了其全部的職責。二是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督不力,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住房公積金存在風險隱患。目前,全國未收回的項目貸款和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仍有數百億元,這些存在風險隱患的資金,很多是由于的決策體制不完善、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造成的,如不及時消除這些風險隱患,不僅會危及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基礎,甚至成為引發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三是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管理。主要表現為:一是違規發放公積金貸款,如向不具備貸款資格的人發放了貸款、向夫妻雙方重復發放貸款;二是未按規定開設銀行貸款帳戶、帳戶開設過多、長期未使用帳戶沒能及時清理。如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設的發放貸款帳戶多達40多個,部分帳戶長期閑置不用。四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宣傳力度不夠,公積金籌集率和貸款發放低的問題同時存在。一方面由于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足,部分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公積金繳存手續和匹配應由單位承擔的公積金,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公積金貸款的使用率明顯偏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占公積金余額全國平均為30%,個別地方僅為14%,致使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偏低,造成大量的資金閑置。二、應采取的對策一是加快住房公積金立法,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住房公積金是通過政府行為及財政支持籌集起來的資金。要消除部分地方領導的長官意志,錯誤地認為這些錢是由政府籌集起來的,動不動就實行行政干預,挪用公積金用于地方發展,但往往由于種種原因最后無法歸還。這種現象如果長期下去,后果是嚴重的。因而住房公積金靠發幾次文件來強調要專款專用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加快立法進程,用法律來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任何部門及領導都無權亂動用,必須按規章辦事。二是加強宣傳,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要嚴格執法和監督,采取多種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加大個人貸款發放力度,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首先,要加大個人住房貸款的宣傳力度,讓群眾了解公積金貸款的好處和優惠政策,要鼓勵職工貸款購房,使住房公積金能得到有效運用,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提高城鎮居民住房水平方面的積極作用。其次,對沉淀在商業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注重增值效益的提高,采取購買國債及集中帳戶存放等形式,提高保值增值水平。四是嚴格帳戶管理規定,規范公積金賬戶開設。應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對現開設的賬戶進行清理,規范住房公積金銀行賬戶的開設。以防范金融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完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設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監督檢查。五是強化監管,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行。政府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全過程監督機制,對管理使用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六是嚴肅法紀,加大追繳挪用欠款的力度。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求,要堅決查處和糾正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對已被違規擠占、挪用的住房資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繳力度限期收回,確保公積金安全。對因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而造成資金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作者:青島市審計局牟成崗 孫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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