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明確央企經濟責任審計范圍(06-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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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9日 16:26 審計署網站 | |||||||||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 劉羊旸)記者8日從國務院國資委獲悉,在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財務基礎審計范圍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于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額的70%,戶數不低于被審計企業總戶數的50%。 這是國務院國資委制定的《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中明確指出的。
同時,細則還對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任務以及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進行了明確。 細則稱,開展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按照企業負責人管理權限和企業產權關系,依據“統一要求、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當客觀公正地評價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對企業的主要貢獻,重點關注企業的經營效益狀況、基礎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發展戰略及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建設與落實情況、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等內容。 細則還明確指出,經濟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在任期內職責可控范圍內應當負有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報告由財務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組成。對于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評價,既要考慮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又要分析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并要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發展狀況、歷史負擔、行業特點、持續發展等因素。(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