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經濟責任審計鎖定六大重點 國資委直接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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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9日 03:04 第一財經日報 | |||||||||
國務院國資委通知要求,對從事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子企業或業務部門,每年必須安排審計,境外企業也要建立定期審計制度 本報記者 張馨月 發自北京 昨天,國務院國資委正式公布《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
據了解,國資委管理權限范圍內的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采取國資委直接組織實施或者委托國家審計機關實施等方式。目前169戶央企中,除53戶中央國有骨干企業的“一把手”外,其余都由國資委直接負責。 《實施細則》規定,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于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額的70%,戶數不低于被審計企業總戶數的50%。 六類子企業也納入了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包括資產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由企業負責人兼職的子企業;任期內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任期內關停并轉或者出現經營虧損、資不抵債、債務危機等財務狀況異常的子企業,任期內未經審計或者財務負責人更換頻繁的子企業,以及各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 按照《實施細則》,央企負責人任職期間對外投資、擔保、大額采購、改組改制、融資上市、兼并破產等重大經營活動和重大經濟決策,都被納入審計范圍;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資金賬外循環,違規越權炒作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金融品種,違規對外拆借、出借賬戶,違規對外出借資金等情況,也屬審計的重點。 國資委同時發出通知,要求加強央企內部審計工作,大型企業集團要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通知稱,對重要的子企業、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要加強,特別是對從事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子企業或業務部門,每年必須安排審計,境外企業也要建立定期審計制度。央企各級子企業和重要業務部門負責人,要進行任期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未經審計不得解除經濟責任,經營管理人員審計不合格不得兌現效益年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