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法》內容是不是符合我們國家的國情、國理,值得思考。”全國人大代表、皇明太陽能集團董事長黃鳴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竟然質疑起他本人一手推動制訂的《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該法的主要提案人,黃鳴認為,《可再生能源法》出臺具有積極的意義,已經實施的《可再生資源法》在目標、措施、保障
體系、實施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規定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總能耗中的比重僅為15%。黃鳴說,這個目標相對于國外一些國家30%-40%的目標實在太小了。
黃鳴認為,15%的目標給實際操作帶來很大困難,使可再生能源在替代常規能源上的推進明顯落后發達國家,從而極有可能使中國喪失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核心技術和產品上的自主權。
在內容方面,《可再生能源法》對于在普及可再生能源過程中如何清除障礙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體,包括建筑設計單位、政策規劃單位尤其是生產企業、研究單位等。“如何加強他們的能力建設,如何給他們強有力的政策支持、獎勵和保障等,都沒有規定。”黃鳴認為,政府在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大力扶持和有效激勵方面還顯得“力不從心”,在對該法的宣傳普及上更是做得不夠,很多人對此所知甚少。
黃鳴還表示,《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但再生能源法本身尚存在著“法不責重”等細節問題,《可再生能源法》在實施過程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如何強制制裁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可能導致再生能源法成為第二部節能法,并沒有起到太大的促進作用,如此將導致的結果是嚴重的,“想想當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經歷八年抗戰,終于出臺,可如今幾乎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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