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4月15日起施行
本報訊 昨日,新華社播發《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該條例在1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審議并原則通過,目的在于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條例自4月15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五種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包括長江、黃河、淮河、海河、松花江等干流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條例規定,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條例還規定,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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