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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管理規定”4月1日起實施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7日 00:35 北京娛樂信報

  信報訊(記者蔡雪婧)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投訴事項;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

  昨日,市建委公布《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管理規定》,該規定自4月1日起實施。其中要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投訴事
項;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據介紹,該規定所稱施工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市或區縣建委反映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的活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該規定還指出,投訴人反映情況時,應如實告知姓名(或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事由,多人投訴的要推選代表人投訴,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投訴人要求施工質量事故或缺陷責任方進行賠償的,應當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但投訴人和責任方同意由市或區縣建委調解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同時規定,市和區縣建委應設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并將地址、電話向社會公布。市和區縣建委可以委托工程建設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對工程施工質量投訴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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