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池江:農業融資需要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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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5日 16:20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楊筱、石海平 來源:中國經營報 正規金融機構不斷撤出農村,農村信用社改革收效甚微,農村中最基本的金融需求絕大多數通過民間借貸實現。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問題重重。 今年的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金融學會副會長秦池江向大會提交了一份
沒有身份的尷尬 正在對吉林百信合作社進行研究的央行研究生部研究人員黃曉捷、管延友告訴記者:合作社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發展過程中的最大障礙是資金瓶頸——信用社曾幾次以無資金為由拒絕貸款,合作社幾乎面臨生存危機。而當一些農民組織起來希望模仿百信合作社的做法時,有的信用社甚至拒絕合作社入股,聲稱即使入股也不貸款。 同時,部分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發展中也出現了令人憂慮的現象:有的合作社內部治理混亂;有的企業為了賺錢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也利用各種關系搖身變成“合作社”。 親自指導百信合作社的吉林四平市銀監分局姜佰林告訴記者:由于農民資金互助組織法律地位不明確,在對外合作中往往遭遇“黑戶”的尷尬。同時,身份不明也抬高了制度成本,資金合作組織的融資權益無從得到保障,資金鏈條無法與更多金融機構銜接。 扶小限大支持“三農” 對農村金融有多年研究經歷的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何廣文告訴記者,實際上,很多農村互助金融組織由于建立在血緣、地緣基礎上,資金少、規模小,自身管理制度非常完善:有自己的理事會、監事會、經營層、管理層,按期召開社員大會,財務上完全公開,成員之間監督作用明顯,因此,運作很安全。政府可以制訂一個大的框架,但對其內部運作不必有太多條框限制。 記者看到,在秦池江“關于《制訂農業融資法》的議案”中,首先要求對農村資金合作互助組織的身份予以確認:“規定農業借款主體資格。對農業借款主體資格及借款條件,不能完全套用工商企業標準。要根據農村的特定環境,規定簡明的貸款條件,簡化復雜的財務報表審核要求。” 秦池江認為,金融機構從縣城及縣以下農村吸收的存款,用于當地經濟和農業的貸款極少,農業資金非農化傾向有增無減,農民融資權利得不到應有尊重;另一方面,農村金融機構債權得不到保證,承擔風險過大,商業銀行回避農業貸款情有可原。 因此,秦池江在關于《制訂農業融資法》的議案中,要求“明確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除了直接服務于農村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以外,其他存款銀行(包括各類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政策性銀行)都有為農業進行融資的法律責任。應具體規定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支持農村建設的服務準則,并規定各商業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在縣及縣以下地區當年新吸收的居民儲蓄和單位存款額,要按15%~25%的比例,直接貸放或委托貸放用于當地的農業融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