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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審計出“效益”還需個五個跟進(06-3-3)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3日 17:03 審計署網站

  《人民日報》2月27日報道,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日前在地方調研時說,效益審計是今年審計工作的一個新亮點。審計中發現的因決策不周、管理不善而造成效益低下、損失浪費等問題,其危害性有時并不亞于貪污腐敗。各級審計機關在查錯糾弊的同時,要注重對那些看似無違法違規實則效益低下的經濟行為進行監督,從體制上、機制上查找原因,著力抓好整改規范工作。

  把經濟活動的效益、效率和效果作為審計目標,促使行為主體以少的投入取得好的經濟效果,保持勞動力投入和產出之間的合理比例,最后達成一個好的結果。無疑,效益審計作為一項政府體制內專門機關對權力監督制約的權力行為,不僅是對經濟領域內為求政績,不惜勞民傷財,致使大量財政資金效益低下、損失浪費這一頑固且飽受詬病的老大難問題的針砭阻擊,而且也與速度、質量和效益相統一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精髓一脈相承,與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同頻共振,與納稅人權益的保障珠連璧合,所以,一經提出,便產生了空前的反響,網上發帖似潮水一般洶涌澎湃。

  縱觀網民評論,既有正面的激賞又有強烈的呼吁,既有隱約的擔憂又有積極的建言獻策:“同樣是濫用職權,同樣是把國家或公共財產化為己有或烏有,貪污腐敗的官員違法犯罪要受到法律的懲處。但損失浪費的責任人,常常缺乏必要的可供操作的制度約束,而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干脆不了了之,甚至憑‘不惜成本打造的政績’而擢升。” “因單純的決策論證不民主、不充分和管理不科學,而造成的損失浪費還情有可原。如果是

貪污受賄故意造成損失浪費,損公肥私,就要依法嚴懲。如果要問責和懲戒,由誰來牽頭操作,怎么操作?”“效益
審計
不是一種行政權力,不能強制別人……審計只是提出建議,最終還要靠決策部門決定。誰來保證審計建議落到實處?怎樣保證問題不再重犯”…… 。

  在損失浪費呈加劇態勢時,效益審計“站出來”針砭時弊,激濁揚清,無論從哪方面來講,是一件好事幸事。但是,對效益審計,也不能盲目樂觀,認為審計這樣一搞,損失浪費就會銷聲匿跡,同時,也不能盲目悲觀,認為在目前的政治生態下,效益審計困難重重,弄得不好,又要滑入“你審你的,我干我的”,“屢審屢犯、屢犯屢審”的尷尬田地。建設性的態度,應該是盤活用足現有行體制機制“存量”,同時,積極地開拓體制機制的“增量”。筆者認為,使效益審計真正奏效,起碼要做到五個配套措施跟進。

  一是與組織部門的考察任用干部結合起來。組織部門應以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為指導,來制定一套科學的全面的干部政績的評價體系,并把效益審計的結果以及效益審計建議采納,作為科學評價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和重要的用人導向,確定干部的去留升遷榮辱。用利益標桿的約束力和導向力,驅使弄虛作假、疏于管理,謀求虛假政績,或不惜勞民傷財,破壞可持續發展的行徑得到收斂,促使科學管理、民主決策、實現既快又好發展的干部脫穎而出,成為人們競相效仿推崇的對象。

  二是與組織、人大部門的問責質詢結合起來。效益審計查出的問題,有關部門要依據審計結論,界定性質,明確責任大小主次,并根據有關黨紀法規,進行問責。同時,審計部門也可依法向人大匯報效益審計的情況,通過人大責成政府糾正和處理問題,對有關人員進行問責。人大也可根據現有的規定,啟動對在任免權限內人員的質詢程序,對確實承擔重大責任的,也可予以罷免。通過以上措施,確立效益意識,限制干部的自由,以對人民的敬畏之心,把效益問題當回事,認真對待,不想、不敢掉以輕心,輕率從事。

  三與司法部門的深查嚴究結合起來。經濟決策和管理,產生嚴重損失浪費的,要仔細甄別,如果涉嫌貪污受賄的,要移送紀委、司法部門作進一步查處,嚴懲不怠。使一些妄圖借決策失誤和管理不善,任意踐踏公共資金和資產,難以從中渾水摸魚,鉆空子,也難逃恢恢法網。這樣,揪出損失浪費背后的黑手,控制和減少權力尋租機會的發生率,就能用法律的威懾力遏制損公肥私行為的發生。

  四與審務公開結合起來。百姓只要有了監督干部的自由,干部濫用權力的自由才能得到遏制,決策失誤,搞形象工程的沖動就會弱一點。所以,效益審計結果適當適時地公開,以輿論監督帶動群眾監督、行政監督和黨內監督,讓百姓有影響干部升遷去留的權力和自由,無疑就極大地拓展了群眾的自由,讓其免于被剝奪。所以,要加快效益審計公開的進程,還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讓效益審計的建議不總是在內部“建議”,而是在群眾的知情與參與下得到監督和落實。

  五與法制規章的完善結合起來。目前,干部的貪污受賄等犯罪行為,都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來約束和懲戒,但干部決策失誤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浪費,卻缺少約束和懲戒的規范性條文。這個法律真空亟待填補,以使干部象敬畏其他法律一樣,在損失浪費問題上同樣謹慎對待,時刻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從而以法律的普遍約束力,來遏制日益蔓延的損失浪費現象。

  國外已開展多年的效益審計,作為我國的一項新生事物,還“路漫漫其修遠兮”,有待包括審計人員在內的多個部門上下求索。但無論如何,“合法”的、“非法的”損失浪費、問責綿軟無力、百姓無法置喙、失去制衡和制約的不堪現狀,是亟須發生一點改變了。在這方面,效益審計已經“上路”。(滕官建盧笛)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觀點,不代表

審計署的觀點,轉載時請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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