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出臺
本報北京3月2日訊 記者李立 國務院日前頒布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這一將于今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條例,明確凡是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向國家繳納水資源費。
《條例》規定,取水許可和征收水資源費,是國家作為公共管理者和資源所有人,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進行調節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但有4種例外情況,可以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二是家庭生活和畜禽飲用少量取水;三是為保障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臨時應急取(排)水;四是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等。除此以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都必須申請取水許可,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條例》規定,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對于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公告。
為了加強水資源保護,避免行政機關任意“不許可”或者“亂許可”,《條例》明確了不予批準取水的情形: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在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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