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開始實施
鄭俊杰 每日經濟新聞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從上海市工商局了解到,2005年度工商企業年檢(以下簡稱年檢)時間有變,由原來的1月1日至4月30日調整至3月1日至6月30日。同時,如果企業不按規
定時間進行2005年度的年檢,最高將會受到10萬元的罰款。
此次企業年檢的調整是根據新實施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而定的,該辦法于3月1日開始實施。此前,我國已于1996年12月頒布了《企業年檢辦法》,并在1998年12月進行了一次修訂。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開始實施后,國家工商總局對與之相配套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再次進行了修訂,并于2月24日公布。
上海市工商局相關人士表示,新《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在年檢時間和延期年檢兩個方面有較大的改變。在年檢時間方面,為給企業編制財務報表、準備年度檢驗報告書提供充裕的時間,年檢時間避開了元旦和春節兩個長假,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調整為3月1日至6月30日。
而在延期年檢方面,逾期年檢或不參加年檢的企業將受到處罰,同時不參加年檢的企業,工商部門將依照規定吊銷相關企業的營業執照。
根據新實施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對逾期年檢企業的處罰主要分三類。一類是公司制企業若逾期年檢,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逾期年檢的,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逾期年檢的,將被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上海工商局的相關人士表示,新《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并不對所有逾期年檢的企業進行懲罰,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參加年檢的企業,可在6月30日前向工商部門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工商部門批準后,可以延期30日參加年檢。
新實施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還規定,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最高將受到5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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