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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澄清:對擇校費征稅并非承認其合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1日 11:46 北京日報

  本報訊(記者黃玉迎)“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征收營業稅”,對稅務總局日前出臺的這個讓很多人誤認為承認了教育超標準收費合法性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昨天終于不再沉默。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昨天明確表示,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征收營業稅,是對已有的政策進行明確和細化,從而更加清晰明確地界定了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對超標準收費和擇校費、贊助費征稅并不是承認這些收費合
法。根據稅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應稅勞務收入就應該繳納營業稅。

  據這位人士介紹,1993年頒布實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屬于免征營業稅的項目。隨著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趨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擇校費、贊助費現象普遍出現,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費行為,已嚴重偏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免稅的教育勞務的范圍,各地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反映原有的免稅范圍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為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4年出臺《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對教育勞務的免稅項目作了規定,明確包括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以及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但是,對于2004年出臺的政策,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范圍仍存有疑問,特別是對學校超過規定范圍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是否免稅理解不一,普遍反映需要對教育勞務的免稅范圍作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為進一步加強對教育勞務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切實把支持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今年1月12日出臺《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中的“學歷教育”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定義,并明確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據了解,最新出臺的通知還“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規定中的相關概念進行了明確。根據最新的規定,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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