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28本網訊
對日前出臺的有關教育勞務征免營業稅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近日明確表示,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征收營業稅,是對已有的政策進行明確和細化,從而更加清晰明確地界定了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
這位人士表示,對超標準收費和擇校費、贊助費征稅并不是承認這些收費是合法的。根據稅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應稅勞務收入就應該繳納營業稅。
據這位人士介紹,1993年頒布實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屬于免征營業稅的項目。隨著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趨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擇校費、贊助費現象普遍出現,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費行為,已嚴重偏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免稅的教育勞務的范圍,各地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反映原有的免稅范圍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為此,2004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對教育勞務的免稅項目作了規定,明確包括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以及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對于2004年出臺的政策,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范圍仍存有疑問,特別是對學校超過規定范圍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是否免稅理解不一,普遍反映需要對教育勞務的免稅范圍作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為進一步加強對教育勞務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切實把支持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今年1月12日出臺《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中的“學歷教育”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定義,并明確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據了解,最新出臺的通知還“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規定中的相關概念進行了明確。根據最新的規定,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
教育勞務征免營業稅范圍對照表
項目
免稅范圍
征稅范圍
1
關于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
(一)“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
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
2
關于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3
關于“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
(一)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二)“提供養育服務”是指上述托兒所、幼兒園對其學員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三)對公辦托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四)對民辦托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
4
關于“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問題
1、“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是指“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含下屬單位)。
2、“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
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于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營業稅。
5
關于收入核算
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
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關聯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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