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駐京記者 吳玉蓉
上海東方早報記者昨天從民航總局獲悉,經國務院批準,《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于今天發布,并將從3月28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指出,我國國內航班賠償責任限額從7萬元提高到40萬元。
新《規定》同時還提高了旅客的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及貨主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
新《規定》同時明確了今后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民航總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新《規定》還明確了承運人賠償與旅客自行保險的關系。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該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民航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定》確定限額為40萬元,主要考慮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4年中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421.6元人民幣,2005年預計為10450元人民幣。新《規定》以此為依據,按照遇難旅客30年的收入計算,再加上遇難旅客喪葬費、家屬往返食宿費等,所以將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為40萬元人民幣,“賠償責任限額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權利;限額太高,企業也難以承受。”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實施的同時,1989年發布、1993年修訂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廢止。
民航總局1997年開始調研起草關于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新規定,反復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各航空公司、機場、保險公司和廣大旅客、貨主和各方面專家的意見,研究借鑒世界各國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草案進行了30余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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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賠償“細則”
新《規定》適用于我國國內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除民航法另有規定外,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在下列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1.%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2.%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3.%對每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人民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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