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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老板們應該認清形勢 停止商業賄賂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7日 09:30 解放日報

  溫家寶總理上周五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上強調,治理商業賄賂是今年的重點工作。對于許多抱怨“不進超市等死,進超市找死”的供應商而言,溫總理的話無疑鼓舞人心。

  的確,在絕大多數社會消費品已經供大于求的今天,零售終端在供應商面前正越來越“!。據筆者調查,除了名正言順的所謂“進場費”、“通路費”,一大堆零售業潛規則更是令人觸目。

  有關調查統計顯示,我國商業零售領域的商業賄賂現象已經在各行業中排名第二。賄賂形式多種多樣,有“敲門磚”———不認識采購的話,往往被諸如“賣場貨架有限,沒地方擺放你的商品”的借口擋在門外,而舍得在酒桌、歌廳花錢之后,終于得到“擺一段時間看看吧”的允諾;“留底數”———銷售合同上寫明10個點“價外支持”,采購卻明目張膽索要1個點底數,而且這1個點還不出現在合同里,也就是說,如果廠方一年銷售400萬元,就有4萬元商業賄賂可以順順當當落入采購腰包;“要補損”———盤點發現1萬元貨物被偷,在向供應商報損時,開口卻是2萬,多拿的1萬元貨物私下瓜分;還有“過節費”、“蹭會展”,等等。

  還有,要想不參加“全場打折”活動,暗地孝敬的好處費不能少;要想快點結款,財務方面也少不得打點;即便是一些基層店員,不給好處就不訂貨,不理貨,縮小排面,或者把商品“頂天立地”的下只角位置給你———讓顧客找也找不到。

  零售商與供應商本應是“魚”與“水”,而在商業賄賂的潛規則下,這種關系正迅速異化成“刀俎”與“魚肉”。但零售商就一定能笑到最后?筆者以為不然。商業賄賂最直接惡果是企業無法建立優勝劣汰機制,既不能確保商品質量,也不能保證效益最大化,最終只會作為成本轉嫁到消費者頭上,坑害消費者利益。某些連鎖企業剛問世時,是“優質”的代名詞,如今每每見于質量“黑榜”,消費者最終以腳投票,這些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值得關注的是,被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確“將商業賄賂的犯罪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是我國將在更廣層面、更大力度上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一個重要信號,也意味著今后對商業零售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收取回扣、贊助費、新品推薦費等,數額較大的,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賄賂該住手了。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已經明確傳達出了我們國家將堅決制止商業賄賂的決心。因此,

零售業的老板們再不認清形勢,眼開眼閉“水清則無魚”,主管們再不認清形勢,僥幸“做兩年就走人”,面臨的將不僅僅是供應商的“控訴”,而是法庭的“控告”。

  吳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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