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發現問題要有回音 將不會一聽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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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6日 10:36 金羊網-新快報 | |||||||||
據新華社電 現行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這一規定。草案首次審議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草案新增規定,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這就意味著,各級人大常委會今后對審計工作報告發現的問題將不會“一聽了之”,而是要有“回音”。
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在25日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就草案審議結果作了報告。 蔣黔貴說,有些常委會委員和財經委員會提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審計報告,應當突出重點,主要反映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審計署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原來的審計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審議意見,這一規定被修改為:規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根據具體情況,除可申請行政復議外,還可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原來的審計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免,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根據審議意見,這一規定被修改為: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