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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臺《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06-2-24)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4日 16:58 審計署網站

  日前,深圳市委審議通過了市委組織部起草制定的《深圳市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作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落實失責者罰、瀆職者究、違法違規者“買單”的有力措施,該辦法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同干部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并作為干部選拔、調整的重要依據。

  為了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轉化運用機制,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干部監督
管理、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促進提高領導干部執政能力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切實發揮,去年2月份,深圳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就審議通過了《深圳市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試行)》,對紀委、監察、組織、人事、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應負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該辦法,貫徹落實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掀起“責任風暴”實施“治庸計劃”加強執行力建設的指示精神,深圳市紀委率先出臺了本部門的結果運用辦法,隨后,深圳市委組織部也著手制定了本部門的結果運用辦法,在廣泛征求市人大、市法制辦、市審計局、六個區委組織部等單位意見后,經過市委組織部部務會多次討論修改,于今年初由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

  《深圳市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同干部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并作為干部選拔、調整的重要依據。根據審計結果報告提供的情況,組織部門商審計機關對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職責情況作出評價,評價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每個等次都有具體的評價標準。評價意見與干部任免和監督管理掛鉤。評為合格的,建議不影響其任職;基本合格的,建議不得提拔重用或安排在重要崗位;不合格的,建議給予免職,已經離任并安排了工作的,也要建議免職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評為基本合格的被審計人要進行誡勉談話,督促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遵紀守法,加強管理,改進工作。該《辦法》要求,凡屬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任用,其考察材料均要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評價及任職意見的內容。因特殊情況需在經濟責任審計前任用的,市(區)委常委會通過任用決定后,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影響任職的,建議市(區)委復議取消任職資格。該《辦法》十分重視對審計結果反映問題的整改,專門規定了整改及驗收制度,并將整改情況作為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根據規定,組織部門與審計機關對被評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被審計人所在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并在收到整改報告后組織進行整改驗收,對沒有落實整改的,及時進行通報。在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監管方面,該《辦法》規定,被審計單位要根據審計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和主管責任、履行經濟職責差的部門或下屬單位負責人、財務人員要進行調整,并嚴肅處理。對一般性的問題要對其進行談話,責其改正。該《辦法》還對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檔案、對區委組織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這一系列《辦法》的出臺,不僅進一步提升了深圳市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同時也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淼、史懷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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