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七種行為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4日 02:5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上海證券報 據新華社電 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規定自3月1日起,凡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以下7種情況之一的,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