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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稅七行為不得申報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4日 02:00 現代快報

  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規定自3月1日起,凡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等七種行為的,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兩部門明確表示,出口企業凡從事上述業務之一并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
罰款;并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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