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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開平案面臨國內量刑難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2日 15:38 三聯生活周刊

  即便未來“二許”認罪,接受“余振東模式”,中國也將面臨如何對“二許”進行國內量刑承諾的難題。引渡涉及到國家之間雙邊甚至多邊關系,既是一個外交行為,又是一個司法行為,還是中央政府的行政行為。成功的外逃貪官遣返模式,需要在司法管轄權和裁量權之間找到合理的利益平衡點。

  記者 郭娜

  2月10日美國西部時間上午8時,內華達州地區法院拉斯維加斯法庭,在中國廣受關注的中國銀行開平支行4.85億美元侵吞公款案進行了開庭前的第一次聽審。“余振東模式”是否在“二許”身上延用成為焦點。

  1月31日,美國司法部助理部長艾麗絲·費舍爾(Alice Fisher)向媒體公布了大陪審團對開平案5名案犯的15項起訴。因補充偵查和傳召證人的原因,原定開庭日期由2005年7月11日延至2006年1月9日,后再延至2006年2月27日。2月10日,剛剛主持完聽審的法官勞倫斯·里維特(Lawrence R. Leavitt)通過秘書向《三聯生活周刊》介紹了當日情況:“5名主犯除鄺華寶在逃外,另外4名全部到庭。法庭向他們宣讀了起訴書后,法官詢問被告是否認罪。‘二許’夫婦均當庭表示自己無罪。”一同出席聽審的許超凡辯護律師米切爾·珀森(Mitchell Posin)和許國俊辯護律師布雷特·惠普爾(Bret Whipple)均對《三聯生活周刊》表示,至少到目前為止,他們的委托人并不打算認罪。

  “二許”的算盤

  49歲的拉斯維加斯律師布雷特·惠普爾(Bret Whipple)是內華達地區法院為許國俊指派的辯護律師。這是布雷特第一次代理中國被告,也因此在2005年9月第一次前往中國,在廣東會見證人,并向當時正在江門中院受審的余振東了解過情況。布雷特在電話中對記者解釋了他接手這個案子的原因:“按照被告罪行的嚴重程度,美國有三級起訴單位,地區政府起訴、州政府起訴和聯邦政府起訴。這是聯邦政府起訴的案件,只有具有聯邦案件受理資格的律師才有權接受,司法部通過地區法院找到了我。”布雷特說因為許國俊沒什么錢了,律師費由美國政府承擔,費用中等。

  布雷特用“樂觀”來形容許國俊目前狀態。這位本科就讀于斯坦福大學沃頓商學院、1984年獲法學博士學位后開始律師職業的美國律師對記者表示,從2005年2月接手此案開始,依照余振東案的經驗,他曾嘗試說服許國俊與美國政府達成控辯交易從而換取較輕量刑,但許國俊始終沒有接受,原因是:“懼怕死刑。”

  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提供的本案起訴書顯示,5名被告在美國本土的15項犯罪行為觸犯了五方面的美國法律:簽證欺詐、護照欺詐、洗錢、轉移贓款,以及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RICO),特別是RICO是起訴中的第一項罪名,這是美國1970年針對黑社會犯罪制定的法案,專門打擊通過合法注冊企業(Enterprise)實施的非法牟利活動。起訴書認定,5名被告通過在香港設立的至少9家公司進行有組織集團犯罪,其中包括許超凡妻弟鄺華寶任法人代表、取名為“絕對誠信”(Top Honest)的控股母公司。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告訴記者,五方面的指控全部為重罪,其中簽證欺詐和護照欺詐最高刑期15年,洗錢、轉移贓款和詐騙最高刑期20年。又由于“二許”觸及詐騙罪從重處理的三個事項,即:金融機構雇員、數額特別巨大、RICO,“二許”獲罪刑期將為全部罪名累加,“下場要比余振東慘得多”,黃風分析,“即便最終在美國服刑,按照美國移民法規定,重罪犯服刑期滿驅逐出境,最終也將面臨無路可逃的境地,因此回國受審是早晚的事”。2006年前,黃風于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任正司級巡視員,2001年案發時他在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任職,第一時間參加了中國銀行專案組,后調回司法部工作,參與了中美雙方有關“開平案”司法協作的全過程。

  黃風說:“‘二許’非常狡猾。”2001年10月15日,“二許”同時抵達拉斯維加斯后開始了長達3年的逃亡生活,比起同期抵達加拿大后來轉赴美國于2002年12月19日被捕的余振東,“‘二許’藏匿得更深。好幾次FBI根據線報趕到他們的落腳點,他們剛剛離開”。2004年4月16日,余振東被遣送回國后,2004年9月和10月,許國俊和許超凡才先后在堪薩斯和俄克拉何馬被捕。許國俊的律師布雷特說:“許國俊被捕前在堪薩斯的威奇塔過了一年東躲西藏的生活,FBI后來在對當地的華人社區進行調查時發現了他們的行蹤,當時許靠在一家中餐館做廚師養活自己和妻子余英怡,他們沒有車,也不和當地人往來。”

  “許國俊很想家,也想他的朋友,但他不愿回中國受審。”布雷特說,“美國不會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我們不能將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惡果由一個人來承擔。”許超凡的律師米切爾·珀森(Mitchell Posin)對記者表示,“他們會受到起訴只是因為他們的投資和生意接連失敗,如果他們賺了錢補齊了虧空這一切就不會發生”。這兩位律師都表示,他們是律師,按照客戶的意愿工作,“二許”表示自己無罪,不愿達成控辯交易,他們將為“二許”展開無罪辯護,案件的審理期限至少在三個月到一年半之間。

  “‘二許’能否與美方達成控辯交易與余振東的判決結果有一定聯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楊宇冠分析。曾任職于司法部外事司和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處的楊宇冠認為,“二許”事實上在等待余振東的判決結果,許國俊的律師布雷特對此證實:“如果余振東的判決結果出來,顯示中國履行了在余振東控辯交易中對美方的承諾,也就是說,未判處死刑,且刑期不超過美國的判決結果,即144個月,那么肯定會更有利于‘二許’接受控辯交易。”

  “余振東模式”的司法壓力

  2005年8月16日,余振東案在開平支行所屬地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檢方指控余振東貪污公款8247萬美元,挪用巨額資金1.32億美元、人民幣2.73億元、港元2000萬元。余振東對上述指控供認不諱,但此案至今仍未宣判。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168條對案件審理的一般期限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但余振東案顯然不是一般案件,據江門市中院研究室的雷志強介紹,今年2月8日,余振東案的管轄權已經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余振東撿了一個大便宜,他太聰明了。”黃風表示。中美建交34年來,兩國一直未能締結雙邊引渡條約,余振東之前,美方向我國移交的唯一逃犯是詐騙犯孫明,1994年以驅逐出境方式移交我國。為了爭取余振東回國受審,維護中國的司法主權,從2002年12月19日余振東被捕到2004年4月16日遣返的一年半時間里,中方十部委統一工作組展開了大量工作,據中央電視臺“社會記錄”報道,中國警方同余振東在美見面5次,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接受中央電視臺“新聞會客廳”采訪時介紹,僅他本人曾兩次在美單獨對余振東做說服工作。即便如此,在原定簽署控辯協議的2005年2月5日,余振東仍出現了反悔,導致原計劃流產。楊宇冠教授向記者提供了余振東在美國最終簽字的控辯交易文本,這份名為《答辯備忘錄》的文件顯示,余振東自愿被遣返回國換得兩個重大利益:第一,美國司法部將之前準備對余提出的五方面指控合并為一方面指控,即,簽證欺詐、護照欺詐、洗錢、轉移贓款以及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RICO)五項合并為RICO一項,因而刑期減至144個月。第二,美國政府得到了中國政府相應部門的相應保證。但國內司法界和學術界對“余振東模式”帶來的司法結果并非沒有爭議,楊宇冠教授表示:“事實上,中國如何履行對美方承諾是一個兩難選擇,這可能是余振東案至今沒有判決的原因之一。”

  楊宇冠教授分析:“如果中方履行對美承諾,余振東獲罪不超過12年徒刑,將帶來兩個問題:第一,客觀上造成國內司法不公。”1997年修訂《刑法》第383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實際操作中也不乏貪污幾十萬、幾百萬的被告人被處以死刑的案例。中行開平案是建國以來最大的銀行監守自盜案,其他貪官的涉案金額遠遠低于4.85億美金。余振東如果刑期不超過12年,實際上損害了懲治腐敗的司法公平。第二,這個不公平又是由被告逃往國外引起的,客觀上造成了貪官出逃反而得到好處的判決結果。”

  “應該說這是一個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結果”,黃風認同楊宇冠的分析,一直參與本案專案組工作的黃風認為:“貪官在國外逍遙法外,對司法主權的損害更大,我國的司法主權根本不能得到行使。中美之間還沒有引渡條約,兩國法律制度存在差異和沖突,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妥協,換取司法主權得以行使,有利于維護我國的法律尊嚴,發揮懲治腐敗的震懾力。”另有學者認為,引渡涉及到國家之間雙邊甚至多邊關系,它既是一個外交行為,又是一個司法行為,還是中央政府的行政行為。成功的外逃貪官遣返模式,需要在司法管轄權和裁量權之間找到合理的利益平衡點。特別是在量刑承諾上,對罪刑法定、罪刑相適的基本法律原則所做的妥協必須適度。

  至今未能宣判的余振東案將是怎樣的判決結果?中國能否實現對美承諾?黃風對此表示了信心,他認為余振東案屬于團伙犯罪,涉案人員多、證據繁雜,很難在沒有查清全部問題前對一個人單獨定罪,一時未宣判實屬正常。黃風認為中國政府不會違背承諾,他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50條第二款內容指出:“在對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應該受所做出的承諾的約束。”楊宇冠教授同時指出,中國對余振東案件的判決應該信守承諾。在國際合作中,信守承諾將有利于中國和美國以及其他國家今后在反腐敗方面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合作,對于已經在逃的貪官,特別是“二許”回國接受審判有幫助。但另有學者表示,中美協議只限于余振東被美方指控的罪名,即,按照余振東的控辯協議《答辯備忘錄》原文顯示,“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就發生在1992年和2001年之間中國銀行資金轉賬之事指控余先生并因此而定余有罪,余先生不被判處死刑和不判處在中國12年以上的監禁刑”,換言之,如果中國政府發現了余振東在“1992年和2001年之間中國銀行資金轉賬之事”以外的其他犯罪活動,則余振東的刑期將被改寫,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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