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 王娜
北京報道
“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環境保護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而且具有很強的實施性。”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處罰與復議處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
其所指的是2月20日,監察部和環保總局聯合發布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全國各地就要立即開始施行了。”
從記者在環保總局拿到的《暫行規定》全文上看,該《暫行規定》共計16條,主要適用對象不僅包括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將對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產生約束力。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并針對過去環境保護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對立法宗旨、應受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處分量化標準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確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許可祝教授認為,《暫行規定》具體規定了在環保系統內對于環境監管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約束辦法,對于推動環境保護嚴格執法的推行意義重大。北京大學法學院《環境法》專家汪勁教授則進一步指出,《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于規范大型國有企業有一定積極影響。
《暫行規定》中詳細列舉了當前比較突出或者比較普遍、需要嚴厲懲處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其中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有30余項,涉及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規定有8項。而汪勁向記者介紹,事實上有關法律中已經作出過類似的規定,《暫行規定》除了列舉違法違紀行為種類之外,還應該細化每種行為的規范指標,以保證落實實施。
同時,《暫行規定》新增設了紀律處分規定,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
“《暫行規定》尚且沒有明確不同程度違法違紀行為的量化標準,恐怕實施中在情節認定上會界定不清。”許可祝說。
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毛壽龍教授認為,如何建立有效的對地方環保部門的約束激勵機制是在現有管理體制下的重中之重。《暫行規定》對此做出了回應: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影響文件;對依法應當進行環評而未評,或者擅自批準項目建設等行為都作出了相應的處分規定。
此外,《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已經明確提出“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轉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是將環保違法處罰上升到法律責任的追究。
而該《暫行規定》對于“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也具有參照管理的意義。
據環保總局上述工作人員介紹,《暫行規定》由監察部和環保總局共同起草審議完成,參與的都是相關具體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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