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0日電 (記者 顧瑞珍) 根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對于有未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擅自開工建設,或者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而逾期不辦等行為之一的企業,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降級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對于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監察部和環?偩20日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實施了《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環?偩指本珠L祝光耀表示,《暫行規定》的發布實施,將成為強化環境執法的一個轉折點,執行規定要先從大案要案的查處抓起。監察部、環保總局近期將再次通報一批掛牌督辦案件,并由兩部門直接聯合督辦。
根據《暫行規定》,這些行為具體包括:未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擅自開工建設,或者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而逾期不辦的;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擅自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情節較重的;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不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嚴重后果的;被依法責令停業、關閉后仍繼續生產的;阻止、妨礙環境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有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生產或者經營行為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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