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洗錢探路為什么只有兩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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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8日 11:24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文/柴青山 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國際經貿的蓬勃發展,中國的洗錢活動日益增多,涉及范圍相當廣泛,這也無疑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的難度。 目前,中國已初步建立了一個以反洗錢刑事法律為基點,以金融機構反洗錢為重心
地下錢莊背后 近幾年,在公安、外匯局及人民銀行的通力合作下,中國在打擊地下錢莊方面取得的成效比較突出。其中,僅2004年4-12月就搗毀了155個地下交易窩點,繳獲現金1.1億元,凍結賬戶460個,涉及資金4200萬元;2005年1-10月,又打掉地下窩點42個,涉案金額25億多元。 但是,地下錢莊并不等于洗錢;它有可能是涉嫌洗錢,有可能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也有可能僅僅涉及一般違規行為。 比如晉江一個地下錢莊,通過與其香港合伙人的合作,曾經替賴昌星將120億元兌換成港幣,并存入香港遠華的賬戶中。如果法律上能把“知情”作為定罪的依據之一,那晉江的該地下錢莊無疑就犯了洗錢的罪行。又比如成克杰,曾經花費了1000余萬元的代價,通過地下錢莊將巨額非法所得,轉往香港的個人賬戶。如果今后主觀要件不再強調必須是“明知”,那該地下錢莊同樣也可因涉嫌洗錢而獲罪。 盡管如此,我們仍應清醒地看到打擊地下錢莊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其一,地下錢莊所從事的非法買賣外匯,雖然與上游犯罪有一定的關系,但從其主要原因分析,政策缺陷顯然是最重要的。比如,“三來一補”企業的工繳費管理問題,購匯所需材料偏多、手續較繁瑣問題,臺幣、韓幣未自由流通問題,以及多數口岸邊貿人民幣收入不能退稅、外資超國民待遇導致民企購入“變性”所需的外匯等,都是非法買賣外匯猖獗的重要原因。 其二,監管部門及執法部門近幾年雖然破獲了一批又一批地下錢莊,但定罪的依據主要是“非法經營”,而不是輿論和公眾所理解的洗錢罪。 其三,對非法買賣外匯深層次動因的追查力度略顯不足。光抓幾個黃牛是不夠的,最好的結果是監管部門能通過深入調查,揭示出黑市交易所隱藏的違法違規行為。反洗錢法出臺以后,深挖交易的背景和動機一定會顯得越來越重要。 反洗錢職能部門,重視辦案關注面是否均衡、案件是否與國家當前最流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密切掛鉤的問題。 獲罪緣何難 迄今為止,司法部門所判定的洗錢罪,大致上只有汪照、蔡建立等極少數案件,而且基本上都是上游犯罪——販毒罪破獲后被牽扯出來的。當然,洗錢案子破獲很少,主要是法律不完善、跨部委信息傳遞不夠通暢,以及銀行在預防洗錢方面存在諸多不足造成的。 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及本外幣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目前還只是部門規章,法律地位明顯偏低。 中國要修改洗錢罪的主觀要件構成,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洗錢犯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動等4種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故意掩飾、隱瞞其性質和來源,才能構成洗錢犯罪。但對于“明知”該如何把握,以及“明知”的程度和判斷標準該如何界定,刑法都沒有做出相應的解釋。從行為人特別是銀行員工的角度看,要確定正在處理的現金、轉賬業務,究竟與黑社會、走私、貪污受賄等4項犯罪中的哪一項上游犯罪相關,困難是非常大的。在這方面中國應該向美洲學習,將主觀要件從直接故意放寬到間接故意乃至重大過失也可構成“洗錢罪”。 中國雖然在刑法中對洗錢的上游犯罪經過一次添加,但仍然只有毒品、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共4項罪名。這與央行反洗錢規定中含有“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兜底性表述不盡一致,與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的法律也有較大的不同。 參與洗錢卻未獲罪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覆蓋面嚴重不足,未把保險、證券類金融機構及黃金珠寶等行業納入其中并制訂有針對性的措施等問題。 在國際協作方面,中國雖然是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工作組(EAG)的創始成員,但尚不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正式成員,也未恢復亞太反洗錢小組的成員資格。這對中國利用國際間的情報信息交流及司法合作來打擊跨境洗錢活動、追索在逃貪官是不利的。另外,中國還存在現金管理偏松,現金交易量甚大的現象,以致現金這一匿名資產已成為逃稅、非法買賣外匯及犯罪的主要工具之一。 針對以上這些問題,中國有關部門正在采取有效措施,修改現金管理條例,加快反洗錢法的制訂工作,并積極尋求加入更有代表性的國際反洗錢組織。 銀行的責任 中國境內參與洗錢的不僅僅是地下錢莊,更重要的途徑是通過銀行。要真正做好反洗錢工作,中國還應賦予銀行更多的反洗錢責任,責成銀行落實預防洗錢的種種措施,加強跨部門的信息交流,并配合反洗錢法的出臺,將工作重心從打擊非法買賣外匯轉到偵破一批真正意義的洗錢罪上,以有效遏制目前仍比較猖獗的貪污腐化、侵吞國有資產、金融犯罪、走私、逃稅、詐騙等犯罪行為。 在反洗錢工作中,多年來沖在第一線或者承擔主要責任的一直是人民銀行、外匯局和公安經偵部門。因為對客戶最了解的是銀行,對現金或結算業務特點是否與客戶身份不符掌握得最具體的也是銀行,因此,無論從預防洗錢還是從發現可疑線索的角度說,銀行都處于第一線甚至最為關鍵的位置。 可惜,當前現狀是: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反洗錢法規,負責對銀行履行反洗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銀行一般都會按規定上報大額及可疑交易數據,但一些員工總覺得反洗錢不是他們的主要職責,而且銀行上報的多數可疑信息,無論從與客戶背景及經營主業的匹配分析,還是從情報信息的深度和連續性上說,都比較缺乏真正意義上的情報價值。 在具體案例中,我們甚至發現福建一些銀行的個別員工直接替地下錢莊拉客并代為處理兌換、劃賬事宜;在某邊疆重鎮一國有銀行員工甚至將人行、公安聯合辦案的信息有意泄漏給涉嫌人員,指示他們暫停交易以避風頭。這種狀況與中國沒有直接賦予銀行更重的反洗錢責任,沒有把“知情”及“重大過失”作為洗錢罪或瀆職罪的主觀要件有相當大的關系。 中國的洗錢罪主觀要件如果能做出調整,對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責任,提高其反洗錢的主動性和有效性,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為了更深入地做好反洗錢的預防、信息收集及偵破工作,中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對銀行提出更高的要求,并賦予更重的反洗錢責任。而要加重銀行的反洗錢責任,必須修改反洗錢法規。 為洗錢加把鎖 完善制度 就人民幣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而言,最大的缺陷是沒有針對各類產品的特點,將涉嫌洗錢犯罪的可疑范圍涵蓋至資金及現金收付以外的所有業務領域。另外,人民幣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沒有將個人資金收付頻率及規模與其身份明顯不符,作為可疑信息列入第八條款中。 就外匯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而言,主要有以下三點不足。 一是在可疑交易描述上過于偏重非法買賣外匯及企業外匯違規案件的線索分析,與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聯系則相對較弱。 二是對本外幣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與此相關的可疑交易關注程度不夠,比如辦法雖提及個人現金結匯問題,但對企業故意在審核或報告標準以下,將大額外匯拆成多筆后頻繁結匯,或個人故意將現匯大量拆單結匯等現象,都沒有列入應報告的可疑范圍。 三是采取列舉的方式容易發生有些可疑交易列得太細,有些則出現遺漏的現象。 在此情況下,我們原本應該在可疑信息前頭作一些概括性的描述,以便銀行員工更容易記住反洗錢的原則要求,盡可能減少應報未報現象;但在實際法規中,這樣的描述確實比較欠缺。將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更寬泛以后,經修訂的本外幣反洗錢法規在提及可疑交易時,應該加入類似下面內容的概括性描述:缺少合理的經濟內容或意圖的交易;似乎具有不必要的復雜或與客戶財務狀況不符的交易;客戶提供的資料或文件不足以或無法支持的交易;資金來源不明或不能證實因而是可疑的交易;該客戶從未做過生意的高風險行業或地區的交易;好的難以置信的交易或商業機會。對這些概括性的可疑交易,如果我們要求銀行報告,對銀行真正貫徹KYC原則(了解你的客戶),發揮主觀能動性、做實做細反洗錢工作肯定會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許多具體案例表明,我們上述那些建議都不是無的放矢的。在開平中行發生的驚天大案中,犯罪分子不僅通過溫某、關某等人開的地下錢莊,將近9億港元轉移到許超凡、許國俊等人的境外賬戶中,還利用操控企業的賬戶,在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將27.7億港元轉移出境;其中,通過開平滌綸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洗錢的規模就超過15億港元。許超凡大案既涉及賬戶管理,尤其是企業賬戶的出租、出借及被冒用等問題,又涉及銀行在敘做授信及進口結算業務時,該如何落實KYC原則及該如何識別可疑交易的問題。 根據前面的概括性描述,這些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結算業務一般都屬于“資料或文件不足以或無法支持的交易”;從具體形式上它可能會表現為進口未核銷的狀態。前幾年汕頭許某某曾經利用20多家空殼公司為走私活動洗錢,半年的營業規模就達到18億元,業務量甚至超過當地的銀行。這里邊事實上也牽涉到銀行的賬戶管理、可疑現金交易報告以及KYC原則的執行效果問題。 信息化管理 銀行在賬戶管理、客戶分類、內部信息庫和黑名單庫的建設以及與各項業務相關的反洗錢指引制訂上下足功夫,以盡快堵塞反洗錢方面的諸多漏洞。 第一個漏洞是未對客戶進行有效分類,賬戶管理的手段比較落后。像德國,在接納新客戶之前,銀行有責任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是關注高風險國家、高風險行業(如黃金珠寶商、房地產商等)、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及銀行內控系統預警的客戶。其中,按國際慣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不僅包括政壇人物,也包括國營公司的高層;既指政治人物本人,又涵蓋其直系親屬。如果是境外的企業來開戶,德國銀行還會依例進行查冊、核實工作。 對非居民個人的賬戶,大多數中資銀行都未將其與居民加以明確區分;對那些姓名較長的非居民客戶(如中東的客戶),有些銀行由于受字節的限制,在開戶時甚至沒有輸入其全名或錄入姓名的做法不夠規范。對那些在境外注冊的企業客戶,一些銀行在為其開立離岸賬戶的時候,也沒有按國際慣例進行認真的查冊。 對國內居民客戶,大多數銀行在開戶時一般只會按實名制要求索要其身份證件,既未要求填寫包括職業在內的詳細資料,又沒有內部信息庫和預警系統來提示該新客戶是否屬于高知名度人物或其直系親屬。恐怕這就是中國的貪官極易隱匿和轉移不法所得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對企業客戶而言,中國銀行在開戶時一般都會驗看營業執照正本,但大都不會去進一步調查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并將其錄入賬戶信息中。除以上問題外,最關鍵的一點還在于大多數中資銀行的信息系統目前還比較落后,各個業務模塊比較分散,較難對單一客戶的存款、貸款、結算、外匯買賣、代理保險等產品進行綜合分析,以確定客戶的整體交易是否與其背景及主業不相符。 反觀中國,迄今為止各家銀行在開展國內業務時,一般都未對客戶進行高風險國家、高風險行業、可疑客戶及高知名度政治人物的識別、預警及分類工作。 第二個漏洞是許多銀行都沒建立預防洗錢的專用信息庫和黑名單資料庫。仍以德國為例,其最大的銀行德意志銀行就在內部建立了龐大的“預防犯罪研究”數據庫(PCR),以確保銀行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目前,中國大多數商業銀行既缺乏可用于客戶分類、反洗錢預警的龐大數據庫,又沒有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黑名單庫,并將其與業務系統進行有效連通。雖然外匯局反洗錢部門建立了黑名單制度,但由于跨部委的信息傳遞不暢,因此,黑名單資料庫中很少有公安、安全、法院、稅務、海關及反貪部門已經定性、定罪或通緝的名單。對待聯合國發布的黑名單,各家銀行都會轉發文件,要求員工認真遵照執行;但由于黑名單沒有錄入與各業務系統相連的信息資料庫,因此,很容易發生有些部門(如信貸部門)沒有關注被制裁名單的情況。同時,由于外國尤其是中東地區的人名很不好記,銀行職員日常處理的工作量又比較大,因此,僅靠人腦來落實被制裁名單的做法收效甚微,實際上很不可靠。 第三個漏洞是中國商業銀行普遍缺乏反洗錢監控系統。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一般都會推薦銀行使用“SMARAGD”系統。這是一種以風險分析方法為基礎,主要用于私人和公司銀行業務的反洗錢監控系統,具有分析異常客戶、異常賬戶和異常交易情況,按風險類別自動生成數據,對每個客戶進行風險評估,并對特別可疑交易進行搜索等功能。除了該系統外,德國銀行還使用“TRACKER”系統來從事代理行業務的反洗錢監控工作。 中國還應該建立更加通暢的跨部門合作機制,并與國際金融界和司法界一道積極研究破解電子化洗錢及網上洗錢的有效辦法。只要信息量有保證,反洗錢措施落到實處,電子化給反洗錢工作帶來的困難從總體上說是可以克服的。 (本文系作者觀點,與所在單位無關。本文作者系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副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