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沈陽2月16日電 (記者 范春生) 沈陽市所屬的新民市水利局認為新民市法哈牛鎮五道溝磚廠因占地堆放產成品、損毀原地貌進而造成水土流失,對磚廠作出了水保決定:按每平方米2元對被上訴人征收水土流失補償費3.6萬元。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判定,水利部門的收費行為違法,撤銷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據了解,新民市水利局認為新民市法哈牛鎮五道溝磚廠在制磚生產建設過程中取用
土資源、堆放產成品及原材料,破壞了水土保持設施及原地貌,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水土流失補償費征收決定書”,認定磚廠在2003年度的生產過程中,占地面積為18000平方米,決定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水土流失補償費36000元。
新民市法哈牛鎮五道溝磚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新民市法院認為,水利局具有征收水土流失補償費的法定職權,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磚廠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及損壞原地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水利局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征收行為合法的憑證——收費許可證,同時也未提交每年征收水土流失補償費的相關法律依據。水利局在征收決定中交代復議權限不完整,但并未剝奪其訴訟權利,應視為執法程序上有瑕疵。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后,新民市水利局不服,提出上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水利局提交的證據盡管能夠證明磚廠堆放磚坯和灰渣、挖土的占地面積,而且磚廠對此也沒有異議。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水利局具有征收水土流失補償費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工程設施、植物設施和原地貌的,應當按實際損失向水利局交納水土流失補償費。
但是為什么法院判決撤銷了補償費征收決定書?因為相關的文件對取用土資源有明確的收費標準,然而水利局沒有按照這個標準確認應繳納的水土流失補償費金額,屬于認定事實與適用依據不相適應。法院因此撤銷了補償費征收決定書。原判決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專家為此提醒,行政部門在執法的時候一定要強調依法行政,不能有半點馬虎,否則不受法律保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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