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源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分八章49條,與目前注冊稅務師行業依據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
定》相比,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既對稅務機關提出了要求,也區分開稅務機關和稅務師事務所各自的職責以及相應承擔的責任。《辦法》規
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二是明確了稅務師事務所的性質、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三是明確了注冊稅務師的業務范圍。《辦法》確定注冊稅務師可承辦的涉稅鑒證業務包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等。同時,針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職業操守、內部管理問題和在從事涉稅鑒和服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辦法》也做了有關處罰方面的規定。
據了解,自1996年我國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以來,注冊稅務師隊伍不斷發展壯大。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國有稅務師事務所2926個,從業人員已近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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