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本報訊 (記者 湯陽) 昨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就實施《北京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從昨日至本月28日,市民可登錄法制辦及首都之窗網站發表意見。一旦該條例正式實施,《北京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10號)同時廢止。征求意見稿涉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燃氣供應經營單位,以及燃氣用戶等諸多市民較為關注的事
宜。
燃氣供應單位應公布服務電話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對燃氣經營單位進行安全評估和經營風險評價,并建立供氣服務質量的社會監督機制。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管理和執法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數據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燃氣供應單位應當設置24小時搶險、搶修及服務電話,并向社會公布。若違反此規定,由城管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出現燃氣供應單位無能力或者拒絕履行供應義務,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措施,組織臨時接管燃氣供應單位。
燃氣使用不當用戶可能受罰
同時,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用戶報修不及時處置,發生燃氣事故未按預案要求組織搶修、救援的,由城管綜合執法機關予以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搶修,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燃氣經營單位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燃氣用戶應當正確使用燃氣和燃氣設備、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燃氣設備、器具;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燃氣;擅自改動燃氣管線、計量表等設施;使用明火檢查泄漏等。
如違反該規定,由城管綜合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對個人用戶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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