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干部任免程序新舉措:沒有審計結果報告不研究不任免(0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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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6日 14:25 審計署網站 | |||||||||
為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最近,河南省新鄉市委組織部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兑庖姟访鞔_要求: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納入干部任免程序,對負有經濟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沒有審計結果報告不研究不任免。 《意見》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黨政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在一個部門、
《意見》提出對審計結果的運用要做到以下五個方面:一是組織人事部門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干部個人檔案,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信息庫。二是組織人事部門要根據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和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的初步運用意見,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并將審計結果作為考察考核、評價使用、獎懲任免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三是凡屬提拔使用而又應予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在向組織部部務會議、黨委(黨組)會匯報考察(考核)情況時,必須同時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四是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較好、業績突出的,要給予充分肯定,需離任的要及時辦理離任手續;對于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先進典型和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以促進領導干部認真履行職責,廉潔奉公,依法辦事;對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為政清廉、實績突出的領導干部要向黨委(黨組)推薦。五是對性質較輕、金額較小,屬于一般違規違紀問題的,要采取組織談話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違紀違規問題性質較重、金額較大,但夠不上黨紀政紀處分的,可給予誡勉處理;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或因決策失誤、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損失的,要依據審計及有關部門查處結論,提出相應的組織處理建議;對存在問題認識有差距,未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應進行必要的職務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