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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會澤縣衛生局正副局長賣官斂財被判刑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6日 13:45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2月6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云南省會澤縣衛生局原局長陽元飛“賣官”和衛生局原副局長、縣人民醫院院長孫世斌借裝修斂財兩案近日做出終審判決,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陽元飛、孫世斌有期徒刑9年、11年,并分別判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和5萬元。

  法庭審理查明,研究生文化的陽元飛(1954年11月10日出生),于1999年4月20日至2
004年12月29日任會澤縣衛生局局長。期間,陽元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4.7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鑒于陽元飛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直接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首行為及積極退贓等情節,會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并處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一審判決宣判后,陽元飛以行賄人符合調動條件及自己多年工作成績顯著、任期期間為會澤人民辦了不少好事等提出上訴。

  而立之年的孫世斌(出生于1965年3月),由于在醫療業務及管理方面的顯著成績,于2002年6月15日被組織選任為會澤縣人民醫院院長。在任院長期間,孫世斌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住院部大樓裝修工程承包給縣某建筑裝飾公司經理趙某,為此5次收受趙某送出的人民幣22萬元。2004年,會澤縣人民醫院欲實施手術室凈化工程,承包工程的張某多次送給孫世斌之兄人民幣23.8萬元。

  鑒于孫世斌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繳納沒收款項等情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一審判決宣判后,孫世斌以自己不是國家干部,不符合受賄罪的主體構成要件及任院長后的顯著成績等提出上訴,請求給予重新“治病救人”的機會。

  曲靖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被告人陽元飛、孫世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34.7萬元和45.8萬元,并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關于孫世斌是否符合受賄罪犯罪主體要件的問題,證據證實孫世斌于2002年6月被會澤縣衛生局任命為會澤縣人民醫院院長,2004年11月又被會澤縣人民政府任命為會澤縣衛生局副局長,同月會澤縣委組織部任命其為會澤縣衛生局黨委委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身份完全符合中國《刑法》關于受賄罪犯罪主體要件的規定,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曲靖中院分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區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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