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廳發法規[2006]2號
關于在中央企業開展評選優秀總法律顧問、
優秀企業法律顧問和企業法律事務
先進工作者活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加快推進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建設,促進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水平不斷提高,激勵企業法律顧問更好地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委決定在中央企業開展評選10名優秀總法律顧問、10名優秀企業法律顧問(以下簡稱“雙十優”)和企業法律事務先進工作者的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范圍
評選活動的評選范圍為中央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其中優秀總法律顧問的評選范圍為經我委備案的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或者在中央企業備案的子企業總法律顧問。“雙十優”候選人,每家中央企業推薦1名。企業法律事務先進工作者候選人,各中央企業按系統內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總數的1%推薦,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總數少于100名的,每家中央企業推薦1名候選人。
二、評選條件
(一)優秀總法律顧問的評選條件。
1.自覺擁護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清正廉潔,依法辦事,以身作則,起到表率作用。
2.認真貫徹落實《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具有全局觀念,統籌規劃本單位及所屬子企業的法制建設,組織協調能力強。
3.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并能對重大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在組織協調處理企業法律事務、促進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
4.組織制訂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規章制度,健全制度體系;密切結合企業實際,積極組織建立適應市場競爭要求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認真指導和協調處理所屬子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全面促進企業系統內法制建設的深入開展。
5.重視企業法律顧問的隊伍建設,創新法律人才培養和培訓方式,大力提高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業務素質。
6.具有較強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能力,自覺鉆研業務,主動學習,不斷更新知識。
7.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法制工作領導崗位任職5年以上,在組織落實和實施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方面成績突出。
(二)優秀企業法律顧問的評選條件。
1.自覺擁護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擔任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或為企業法律顧問骨干人員,能忠實行使和履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能夠努力學習法律和管理知識,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業務水平,在法律專業業務的某些方面具有專長。
4.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多年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能夠按照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的規定參加培訓,及時注冊。
5.在保障企業依法經營管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績。
(三)企業法律事務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條件。
自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忠實行使和履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崗位上工作15年以上,恪盡職守,兢兢業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避免和挽回較大經濟損失做出貢獻。
三、評選步驟
本次評選活動分為三個階段。
(一)2006年1月5日至2006年2月20日為推薦階段。各中央企業將推薦人選于2006年2月20日前報我委。
(二)2006年2月21日至3月10日為評審階段。我委組織評審,確定表彰人選。
(三)2006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為表彰階段。我委結合有關會議,對“雙十優”和企業法律事務先進工作者進行表彰和宣傳。
四、評選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堅持評選條件,確保評選質量。各中央企業在評選推薦中,嚴格掌握評選條件要求,堅持以政治表現、專業能力、工作業績貢獻大小作為衡量標準,要突出當前中央企業法制建設工作重點,保證評選效果。
(二)中央企業及所屬子企業“雙十優”和企業法律事務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推薦工作由中央企業統一組織。各中央企業要對推薦對象的事跡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并將申報表、事跡材料各一式5份報我委政策法規局,其中個人事跡材料2000字左右。上報材料時應附推薦對象的《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以及取得的有關榮譽、獎勵證書等材料的復印件。推薦材料要實事求是,文字簡明,并均應加蓋推薦單位印章。
附件:1.中央企業優秀總法律顧問評選申報表
2.中央企業優秀企業法律顧問評選申報表
3.中央企業法律事務先進工作者評選申報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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