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出臺意見 企業改制類立案更慎重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6日 00:21 中國經濟周刊 | |||||||||
近日,最高人民檢查院出臺指導意見,要求嚴格區分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罪與非罪界限。這是否意味著企業負責人不再被理解為企改失敗的“元兇”?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李萌/北京報道 “這是一個信號,”山東省國資委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蔡忠杰對《中國經濟周刊》表
蔡忠杰說的“信號”是指,1月11日,在珠海召開的檢察機關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現場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指導性意見:“對在改革開放、招商引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失敗,要慎重對待,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只要是從有利于發展出發,總體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沒有徇私舞弊、中飽私囊,沒有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不要輕易立案。”這是此次會議上提出的十五條指導意見之一。 也正是這條指導意見,讓很多人產生了質疑:“不輕易立案”是否將成為犯罪分子徇私舞弊的遮陽傘?指導意見的言辭是否“未免有些失之于輕率”?這會不會成為一些檢察機關不愿“趟渾水”的托辭?他們在企改過程中會不會松于監管? “沒有徇私舞弊、中飽私囊,沒有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其實這是個底線,也就是犯罪的底線,有了這個底線就可以保證不會放縱犯罪。”雖然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建成認為這個意見合理,底線定的也很準,但是這條意見引發的討論仍未有定論,僅是剛剛開始。 現象: 企業改制引發的犯罪立案增多 “如果出現失誤就輕易立案,對一個企業來說,傷害是很大的。”汪建成認為。 他認為,現在國家正在經濟轉軌的進程當中,有一些屬于違規的問題并不能列入犯罪的范疇。 “我們也的確遇到過這樣的案件,有一些企業,一旦被立案,經營狀況馬上就會滑坡,也會造成工人失業,司法機關辦案要考慮它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效果。” 汪教授向記者講述了他去年參與的一個案件。 “最初的案件定性是很嚴重的:走私。但實際上是因為一家外企對中國的相關規定不了解,信息出現偏差,于是在海關關稅問題上出現了操作失誤。這本來是一個違規事件,但定為走私犯罪,實屬牽強。” 而且在案件之后還涉及到了一個招商引資的計劃,本來該外企已經選中了涉案的中資企業準備收購并進行投資。“但外企看待聲譽超過一切,監察機關對該企業立案之后,外企就不準備按照原計劃投資了,一筆巨額的投資款面臨流產。” 后來監察機關通過了解案情,作出了慎重處理的決定—撤銷起訴。“效果非常好,外企通過該事件接受了深刻的教訓,在企業內部進行了全面的整頓,并追加了對中國的投資。”汪建成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同樣的問題在中國企業身上也是存在的,因為中國正在大型的經濟轉軌過程當中,有一些企業在改革中的失誤行為很難界定,輕易給與犯罪的處理顯然不妥。 目前,在企業改制問題上,對失誤責罰的法律依據不是很充分,很多情況下是只有大原則,但細部難覓其蹤。而在“國有資產流失”這頂大帽子的重壓下,國企改革的步子已經非常緩慢。 “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看起來很簡單,但實際探討起來非常復雜。”山東省國資委法律顧問委員會蔡忠杰委員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前段時間全國范圍內由于企改引發的犯罪立案數量很大,但對于涉案的企業負責人是否主觀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很難探討,法律也沒有很嚴格的標準界定。“比如出售不良資產,定價1000萬也許100萬也賣不出去,如果說這是國有資產流失顯然有些理由不充分。” 也正是因為如此,很多改制企業的負責人由于“涉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就被“雙規”甚至鋃鐺入獄。前半生意氣風發,后半生凄風冷雨,這樣的“前車之鑒”更是讓很多后來者望而生畏。 “在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什么事都搞得過于嚴格,風險就會極大提高,很多人都會望而卻步,為了規避風險干脆不搞改革。失去了推動力,經濟體制改革自然會停滯,不但帶動影響其它領域的改革,需要改革的企業也最終會破產,國有資產也隨之確實流失。”蔡忠杰委員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出臺指導意見,對國家和社會來說都應該是個好事,對于企業來說,法律環境變得很寬松了。 “企業在企業改制或是其它的決策過程中出現失誤是很正常的,怎么能夠一出現失誤就涉及犯罪,如果這樣社會上就沒有失敗的企業了。相關的責任要負,《公司法》等其他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但不能動輒使用刑法。”汪建成認為,如果一個社會經常求助于刑法來解決問題是非常不正常的,刑法只能作為解決問題的最后手段,如果老是把它當作第一手段來解決問題,并不是一個和諧的社會。 高檢出標準:嚴格區分罪與非罪 企業經濟目標所奉行的原則是利潤最大化,而且往往不由自主地將獲利作為衡量行為價值的唯一尺度。企業負責人是企業的“頭腦”,顯然意識中更會產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而在旁人看來,也更容易“頭腦發熱”,將追求個人利益的不法行為與企業改制結合在一起。 而從前,司法機關在從事相關案件的調查審理過程中,“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杠桿”,汪建成教授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實際上以前刑法上雖然有規定,但是什么情況下追查什么情況下不追查并沒有明確表述,”針對這種情況,高檢將“沒有徇私舞弊、中飽私囊,沒有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作為底線提出其實是一個進步。 檢察機關的立案程序,有兩個很重要的設立目的,一是節省國家的司法資源。國家的司法資源有限,動不動就通過刑事程序來解決一般事件,首先是浪費司法資源,其次實際上也沒有那么多的司法資源可用。如果把這部分資源節省下來用于其它真正的刑事犯罪案件對于社會的實際意義更大。第二就是防止無辜的人或者企業遭到刑事追究,因為案件一旦進入漫長的刑事程序,對涉案人的傷害是很大的,哪怕最終是無罪開釋,對于企業更是有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 “立案程序就像是一道閘口一樣,來保證這兩個目標的實現。”汪建成教授說,檢察機關提出這樣一個指導意見是正確的。只要保證了那兩個底線,也就不會導致放任罪犯。“這樣來看監察機關對立案采取這種慎重的態度是對的。” 那么“不輕易立案”會不會導致很多犯罪活動成為漏網之魚呢? “我想是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的,因為兩個底線一旦被沖破,監察機關當然不會坐視不管。”汪建成教授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啟動立案程序是要有條件的,就是要有犯罪存在,有犯罪發生。在立案程序啟動前,司法機關會對涉案企業和嫌疑人進行必要的審查,來核實情況,檢察機關也有案件初查程序。指導意見將更加能夠考驗監察機關對于這類經濟犯罪案件的處理能力。 “我想,指導意見告訴企業家的是:要解放思想敢于去做,但絕不能沖破那兩條底線。兩條底線的提出其實也是向我們的企業告知了行為準則。” 企業也該自律:決策失誤賠償制 企業在轉機改制中,廠長、經理權力相對集中,這種高度集權的管理機制往往會造成企業在決策上出現誤差甚至較大的失誤,轟動一時的“三九事件”就是一個例子。 三九集團一直是趙新先一人兼四職:黨委書記、總裁、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在三九集團的發展初期,趙新先一人說了算的方式,對企業的長足發展起了至為重要的作用。但是,弊端也逐漸顯露。這也是三九集團陷入后來困境的體制原因之一。 為避免決策失誤,有的企業實行了決策失誤賠償制度,對廠長、經理的權力進行相應的制約。 企業生產經營離不開決策。決策是企業興衰的關鍵。目前,因決策失誤導致企業嚴重經濟損失,甚至長期虧損的現象不為鮮見。企業,尤其是股份制企業,如果實行“決策失誤賠償制”,凡是決策失誤,使企業蒙受嚴重經濟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責任人員應當負賠償責任。如果其中參與決策的責任人員提出過反對意見而未被采納,可考慮不承擔賠償責任。 有專家認為,從增強對企業領導約束力的角度看,實行“決策失誤賠償制”是有積極作用的:一是有利于增強企業領導者決策責任心,使企業領導者的決策在承擔風險的意識中進行;二是減少決策的盲目性,隨意性;三是使決策者的決策權受到制度的制約和企業職工的監督。 一位北京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理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對于企業的決策失誤,如果不是已經產生了比較惡劣的影響,“放在企業內部解決也許更合適”,因為現在不論是法律環境和企業制度環境,以及企業的經營理念都已經比較完善,誰都不希望自己的企業發生決策失誤,但如果發生,“能克服危機的最大動力還是企業內部,畢竟這是企業自己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