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樂
在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流轉是最敏感的政策問題之一。近日,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利用司司長束克欣公開表示,國土資源部門正在制訂方案,在全國范圍內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流轉,甚至以農民參股等形式,用于商品房開發建設。相比先前廣東省試行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入市流轉,但不得用于商品房開發”的政策,束克欣描述的思路已經有了更大
的突破。
事實上,在廣東省政策開禁之前,有材料顯示,珠三角地區建設用地總量中有50%以上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由于政策視此類土地交易為違法,珠三角地區的土地供應局勢長期十分緊張。在這樣的情況下,大量私下將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現象開始出現。更關鍵的是,流轉是在私下進行的,無法可依,其間風險甚大。
法律的變動永遠滯后于社會關系的變動——這是法學最基本的原理之一。當社會關系發生新的變動時,法律就應隨之調整,以保證社會各方的公平。因此,面對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私下入市流轉已難禁止的現狀,作為一個理性的政府,理應將其“陽光化”,將此類流轉交易至于公開和法制的監控條件下。
在先前的《物權法》討論方案中,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一度已經被寫入草案。但十分遺憾的是,在最終公布的《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當中,建設用地使用權仍僅包括國有土地,這意味著農村集體土地若要流轉,仍只能通過國家征地實現。
毋庸諱言,這一瓶頸始終未能突破,與中央擔心農用地過度流失密切相關。不過,即便準許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流轉,政府仍可以通過分類對待、加強監管的手段保證農用地不發生過度流失。所謂分類對待,主要有兩方面:
一是對土地屬性區別對待。按照土地管理法的劃分,農村集體土地當中還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基本農田,對于非農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準許流轉;而基本農田和耕地則禁止流轉。這樣既保證了此類交易的低風險,又避免了基本農田和耕地的流失。
二是對不同地區區別對待。在明確了農村集體用地中“哪類土地可以轉,哪類土地不可以轉”的基本原則之后,對于不同的區域,也應采取不同的政策。對于土地供給確實不能滿足當地經濟發展需求的地區,可以酌情放寬此類流轉的限制,反之亦然。藉此既照顧到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又保證了中央政府對此類流轉的控制力。
中國古代大禹治水之所以成功,其關鍵在于重“疏”而不重“堵”。對于農村集體用地入市流轉問題,一味“堵”并不是最務實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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